[ 杨湘君 ]——(2012-12-21) / 已阅8801次
(二)增加上诉程序的抗诉,使检察机关在一审判决作出以后,检察机关就有权进行抗诉,发生提起上诉审的法律效力。现行法律将未生效裁判一律排除在法律监督之外,不利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首先,检察机关作为专门部门在法律专业能力方面较上诉人要强,更有利于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因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一审未生效案件更有利于保障判决客观公正。其次,出于整体利益考虑,二审多半维持一审判决,漫长、复杂的二审程序,对司法资源、各方精力而言无疑是巨大浪费。
(三)民行检察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查处力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这种监督方式,有两个条文规定。一是第44条第3款:“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第185条第1款第(3)项:“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严重地损害了审判权的公信力和司法公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以在检察机关查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中发挥职能作用,但考虑到目前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员的实际状况,民检部门在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的犯罪线索,宜采用将线索移交渎职犯罪侦查部门侦查、协同侦查的方式为妥。
参考文献:
[①]张卫平.程序的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M] .成都:成都人民出版社,1993.
[②]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③]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④]任允正.刘兆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41.
[⑤]赵许明.国外民行检察公诉范围比较研究[J] .中州大学学报,第21卷,第4期.
[⑥]范跃红.浙江:民事督促起诉工作有“章”可循.《检察日报》,2007年9月25日.
[⑦]《中国环境报》,鼓励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http://gongyi.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2_03/20/13315285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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