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春华 ]——(2012-12-21) / 已阅17414次
第一,为网络和信息安全立法制定纲领性文件。如美国的《信息系统保护国家计划》是指导美国信息安全立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11年5月16日,美国发布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其内容与目标甚至已从美国自身的网络空间扩展到了全球网络空间。”接着,于同年7月又发布了《网络空间行动战略》。俄罗斯也先后出台了《俄罗斯网络立法构想》《俄罗斯联邦信息和信息化领域立法发展构想》《信息安全学说》等纲领性文件。在指导性原则和纲领性文件的指导下,这些国家的信息立法工作得以有序进行。
第二,对原有法律进行确认和修订,消除传统法律制度对信息技术应用造成的障碍。许多网络法律问题专家都认为,网络世界不再被视为是一个特殊的领域,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为此,各国在进行网络立法时,都十分重视对现行法律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相应条款进行确认,并针对新出现的问题(如网络犯罪及其处罚、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等),就现行法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以适应网络社会的需求。如法国、日本、俄罗斯、印度等国都对《刑法》进行了修订,美国对《信息自由法》先后进行了3次修订。
第三,制定专门法律,解决信息网络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世界各国在肯定现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陆续出台一些新的法律,以解决信息网络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其中,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范和管理、对数字认证机构的规范,是各国信息网络安全立法要解决的三个关键问题。
比较而言,我国的网络立法相对滞后,无论在立法的数量上还是在立法的层次上,都与现实需求有不小的差距。在维护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加强网络内容管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等方面,还面临着法制不健全的困难或尴尬。加强网络立法,已日益成为我国立法工作刻不容缓的任务之一。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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