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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

    [ 李春华 ]——(2012-12-21) / 已阅15894次

    俄罗斯2000年10月通过《个人信息法》,用于调整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发生的关系,对合法使用个人数据的条件、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个人数据持有者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国家对个人数据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些亚洲国家也开始重视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日本以《个人信息保护法》(2003年)为核心,建立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包括《行政机关所持有之个人信息保护法》《独立行政法人等所持有之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以及《完善实施〈行政机关所持有之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的法律》等。韩国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隐私法》(1995年)、《信息系统的应用和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2001年),后者对数字信息使用、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权限和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关于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

    尽管由于政治理念、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东西方国家在网络内容管理上存在很大差异,但都通过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使其免受网络色情、暴力等的毒害。

    美国政府对网络管理的重点,就是通过立法防止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淫秽信息。2000年12月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规定,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必须在其网络服务程序的目录上提供过滤器,确保未达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接触到有色情内容的成人网站。此前,美国国会还制定过两部管制互联网内容的法律——《通讯净化法》和《儿童在线保护法》,以保护未成年的儿童,使他们不致被网络上污秽的言语或图片所侵害,但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分别于1997年、2004年裁定为“违宪”。

    欧盟先后出台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权尊严建议》(1998年)、《儿童色情框架决定》(2004年),要求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打击儿童色情。

    法国实行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从严惩处的法律原则。1986年的《新闻自由法》对网络内容的过滤进行过专门规定。《刑法典》则是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暴力、淫秽和有损人类尊严内容侵害的主要法律依据。1998年6月17日第98-468号《保护与消除性伤害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毒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德国《多媒体法》修正了《刑法典》和《危害青少年道德的出版物传播法》等的相关条款,规定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只有在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未成年人无法获得时方可得以传播。2002年,德国政府在《广播电视和电信媒体中人格保护和少年保护国家合同》中,详细开列了十项不允许向青少年提供的有害内容。

    俄罗斯2010年推出的《保护青少年免受对其健康和发展有害信息干扰法》的修正案规定,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每天12时至18时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互联网用户采取专门的“信息过滤”措施,以防止淫秽和色情网站对青少年的侵蚀。

    韩国的《青少年保护法》规定:禁止17岁以下学生晚上10点以后出入网吧,门户网站和新闻类网站不得含有色情等青少年不宜接触的内容,网吧、学校、图书馆等公共上网场所应安装过滤软件,保证未成年人获取健康信息;不宜青少年浏览的网站,应注明“含有不良信息”,并有义务严格采取核实年龄和身份的措施。如果违反规定,将被列入“青少年有害网站”名单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互联网给商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先后专门出台了《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和《电子签名示范法》(2000年),向各国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以供各国法律部门在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参考。各国纷纷出台法律法规,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应对诸如网上财务支付、签名是否有效、域名与商标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1997年7月美国政府正式发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确定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1997年在《统一商法典》(并于1998年进一步作了修改)中增加了两章:电子合同法和计算机信息交易法。1999年,美国颁布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允许在网上实现各种商业交易,包括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公证。2000年通过了《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赋予电子签名和一般书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1999年,针对愈演愈烈的网上域名抢注,美国国会通过《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近10年来,美国又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

    欧盟于1997年提出《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1998年颁布《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1999年制定的《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主要用于指导和协调欧盟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欧盟成员国中,德国1997年通过《信息与通用服务法》,意大利1997年通过《数字签名法》,法国2000年通过《信息技术法》等,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支持和保障作用。

    在亚洲,韩国1999年通过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是最典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从关于电子信息和数字签名的一般规定、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的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保护及其他等各个方面,对电子商务作出基础性规范。日本于2000年制定《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从几个方面对认证服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形成了独特的监管模式。

    此外,加拿大的《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年)、俄罗斯的《电子数字签名法》(2001年)、澳大利亚的《电子交易法》(1999年)、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1998年)、马来西亚的《数字签名法》(1997年)、印度的《电子商务支持法》(1998年)等,都对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

    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发展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际上掀起了“电子政府”建设的热潮,与之相应,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也大量出现。国外电子政府立法主要包括几种形式:一是制定专门的电子政府法,二是制定电子政府相关法,三是制定或修改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也有一些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主要使用其他政策工具如电子政府战略或行动计划等,来规划和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电子政府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最为完备的国家,既制定了专门的电子政府法,也出台了一系列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2002年的《电子政府法》,是美国电子政府的基本法,无论是就篇幅还是内容而言,都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最为详细、覆盖面最广的一部法律。它将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整合进去,建立了美国电子政府的管理与推进体制,规定了联邦政府推进电子政府的责任。根据《电子政府法》,美国设立专门基金,投入巨资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同时建立“电子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部办公电子化、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互联网服务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目的在于“确保对联邦各机构信息技术活动的有力领导,确保信息安全标准,设定综合性的电子政务框架,确保互联网和计算机资源广泛用于公共服务的提供”。此外,从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联邦政府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主要有《行政绩效评估法》(1993年)、《公文削减法》(1995年,要求政府各部门呈交的表格必须使用电子方式)、《电子信息自由法》(1996年)、《联邦征购改革法》(1996年)、《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1996年)、《电子签名法》(1998年)、《因特网免税法》(1998年通过,后来又几次延长免税时间)、《政府公文排除法》(1998年)、《协助美国投票法》(2002年)等。

    欧洲在电子政务立法方面也走在前面,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电子政务法或电子政务相关法。奥地利的《电子政府法》(2004年)、保加利亚《电子政务法》(2007年),都是专门的电子政务法律。芬兰于2000年开始实施的《行政管理电子送达法》(2003年被《公共领域电子送达与联络法》所取代),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电子政府立法之一。瑞典为发展电子政务,制定或修改了一系列法律,包括信息自由立法、数据保护和隐私立法、电子通信立法、电子商务立法、电子签名立法、电子采购立法、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立法等。

    英国于2000年5月通过了《电子通信法案》,确定电子签名和其他电子证书在法院审判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授权政府部门修改有关法令为电子政务的实施扫除障碍。德国在《数据保护法》《联邦行政程序法》《电子签章法》等法律之中散见有关电子政务的规定。

    在欧盟层面,欧盟电子政务政策一直以来是信息社会政策中的子政策。2006年,欧盟发布了《2010电子政务行动计划》,开始制定单独的电子政务政策,通过硬政策和软政策,在成员国之间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欧盟的政策和指令,连同成员国独立的法律,在欧盟国家共同构成了促进、保障电子政务发展的规则。

    许多亚洲国家也很重视电子政务立法工作。韩国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修改了大约200个法律法规,还制定了若干新的法律法规。2001年开始实施的《为了构建电子政府而促进行政业务电子化的相关法律》(即6871号法律),是韩国为推进电子政府而制定的专门法律,系统规定了电子政府的构建及运营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电子化、对民服务的电子化以及文件业务的缩减等,对推动电子政府做了全面的规定。此外,还制定了《对公众机构的公众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缩小数字鸿沟条例》(2001年)等法律法规。

    日本于2000年3月正式启动了“电子政务工程”,制定和实施了范围广泛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个与电子政务发展相关的法律体系。《建立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的基本法》(即IT基本法,2000年),明确规定了国家发展电子政府的立法政策义务。与电子政务相关的立法还包括:《关于保护行政机关保留的利用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的法律》(1989年)、《关于使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国税有关账簿文件的保存方法等之特例的法律》(1998年)、《关于公开行政机关所保留的信息的法律》(1999年)、《关于利用电子化记录或投票机进行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或议长的投票方法等特例的法律》(2001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此外,马来西亚于2007年制定了《电子政府活动法》,阿联酋于2009年出台了《电子政务法》,对推动该国的电子政务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合国外网络立法的情况看,尽管各国社会制度、经济实力和信息发展水平不同,加之网络立法本身也还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中,但仍具有一些共同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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