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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商品房必备之70条

    [ 李俭 ]——(2012-11-27) / 已阅13541次

    7, 娱乐设施名称:________,位置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使用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8, 娱乐设施名称:________,位置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使用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9条、小区道路交通:出卖人本着方便生活、便利出行的原则进行小区的道路规划和建设,保证每个单元都有水泥路直接通达,小区的道路宽度应不低于______米,采用_______路面,道路的等级应达到承重_______吨的通行能力,正常情况下至少在10年内不会被损坏,否则,应由出卖人及时否则维修。
    第60条、标志:出卖人应在小区内设置足够的标志,准确表明小区每幢建筑物、功能区及配套设施的具体方位。

    第十三部分:物管基本情况
    第61条、考虑到前期物业公司系由出卖人选择的,出卖人应当保证其所选择的物业管理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和市场的声誉,有足够的能力来承担其小区管理的职责和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
    第62条、一旦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遭遇业主的多次投诉,并遭到10%以上的业主联名投诉要求解除其跟物业公司的服务合约时,则买受人必须在15天以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在此后的15天提出3家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由每幢楼的业主代表投票选定。若出卖人在收到广大业主的联名投诉后30天内仍未作出妥善的处理的,则买受人有权在此后的时间直至解决为止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此间物业管理公司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并且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也由出卖人承担。
    第63条、在出卖人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上,必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作出清楚、明确的规定,并且应买受人的要求向其提供其跟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的副本。
    第64条、维修基金:为了方便买受人的生活,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入住的同时为买受人办妥水、电、煤气、天然气、电话费等所有费用的银行托收业务,
    第65条、业主委员会:在买受人入住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每幢楼选派两名业主代表,组成小区的业主代表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临时性组织,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代表全体业主代行其权力,负责跟物业管理公司的沟通和协调,并决定小区的重要管理事务,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66条、在出卖人跟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合同中,必须包含以上对业主代表委员会的承认和管理权力的确认,出卖人有义务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向其提供其跟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包含以上条款的聘用合同。
    第67条、根据业主代表委员会的要求,出卖人有义务向其提供全体业主的联系方式,以方便其开展工作,出卖人必须充分配合业主代表委员会的一切合理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挠和妨碍其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部分:其他

    第68条、纠纷处理:鉴于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实际中的地位不同,国家法律、各部委及地方性法规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时,应本着公平的原则,由买受人对所适用的法律和标准作出选择。
    第69条、合同解释:本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契约》有同等效力,如两者的条款之间有不同规定或不同含义的,则以本合同的规定或解释为准,或者应当作出有利于买受人利益的解释。
    第70条、合同附件:
    (1),出卖人资料:出卖人营业执照、出卖人相应的资质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买受人资料: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技术文件:商品房平面图、电气平面图、供水平面图、供暖平面图、其他线路平面图、装修平面图、细部施工图


    联系方式: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李 俭
    电话: 025 58785562, 138 0903 1903
    传真:025 5878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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