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阚凤军 ]——(2012-10-28) / 已阅27043次
第二十条 股权出资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验资机构在出具验资证明时,应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验资询证。
第二十二条 股权出资涉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应由外国投资者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解读:律师可根据国家安全审查的基本标准等,协助判断交易安全合规性。
股权出资属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情形的,除适用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涉及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股权出资应符合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境内投资者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向内资企业出资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关于股权出资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换取其他投资者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应参照本规定关于股权出资条件、股权评估等有关规定,并遵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规定。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股权置换模式,仍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涉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行为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 月22日起实施。
阚凤军律师 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13924073030 QQ 165126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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