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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类型、性质与边界

    [ 蒋建湘 ]——(2012-10-12) / 已阅16890次

    [16]刘凯湘:《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第32页。
    [17]顾培东:《我国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思考》,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第20页。
    [18]张楚:《论我国商法规范的二元结构及其价值缺陷》,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第99页。
    [19][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20]张强:《商法规范的公法性与私法性、强制性与任意性辨梳》,载《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第83页。
    [21][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杨敬年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53页。
    [22]《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3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3]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相对于“管理性强制规定”而言的。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奚晓明:《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110729,访问日期:2012年5月30日。



    出处:《法学杂志》201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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