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明生 ]——(2012-9-25) / 已阅13168次
[10]当然,这里的“二元”是前文所指的“行为”与“行为人”,而非“刑罚”与“保安处分”。所以,菲利刑法草案在制裁方式上虽然是一元论的,但是,这与它在定罪处刑根据上所体现的“二元性”并不矛盾。在定罪处刑根据上它是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人,其中一定程度上包含了某种危险行为的行为人。
[11]预防的正义优于严厉惩罚的正义。转引自苏俊雄:《刑法总论I》,(台湾)个人发行1998年版,第16页。有学者认为,正义是守法主义的全部追求。参见[美]朱迪丝•N.施克莱:《守法主义:法、道德和政治审判》,彭亚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那么,在施克莱那里,正义应该不仅限于报应的正义。
[12]参见张文等:《人格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55页。
[13]参见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上),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5年版,第244、223页。
[14]一般威慑型教育预防是消极的一般预防涉及的教育预防,是通过对刑法的宣传与刑法的实施,对一般人产生心理强制,迫使他们对刑法行为规范的服从。还有,一般忠诚型教育预防是积极的一般预防涉及的教育预防,是通过对刑法的宣传与刑法的实施(以刑事实体惩罚包括罪与罚为手段),教育一般人对刑法规范(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等)的认同、信仰与忠诚。
[15]参见张文等:《人格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3-14页。
[16]参见张文等:《人格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17]参见[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
[18]类似质疑,参见邱兴隆:《罪与罚讲演录》(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注释2。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73页。
[20]参见张文等:《人格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21]参见张文等:《人格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6-79页。
[22]转引自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页。
[23]参见张文等:《人格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页。
[24]参见张文等:《人格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4页。
[25]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3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版,第3页。
[26]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5页。
[27]对于是否废除死刑、若保留死刑则如何限制死刑以及如何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这些问题都会关涉到刑法法治教育化的程度以及涉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统一程度问题。
[28]正如存在褒义词、中性词和贬义词那样,“向善”、“不向善但不为恶”和“为恶”是与之相对应的范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向善是守法且有高尚的道德,为恶是违法犯罪(其中的“法”是“良法”),是违反了最低限度的、基本的道德准则。刑法要求人们对良法的信仰和忠诚,鼓励人们积极守法,这不等于要求人们具有高尚的道德水准。当然,刑法“使人不为恶”不能仅仅理解为使人被动地守法,否则,将会夸大或偏重于刑法的威慑作用,也会偏重于刑法的威慑型教育,使刑法典型地走向工具化。其实,法本身具有的正义价值的实现也可以成为目的,这与法律至上的要求相一致。
[29]良法或恶法,通常是对整部法律体系而言,但是,对于整部良好的法律体系来说,其中也可能存在有恶法性质的条款的问题。对这种恶法条款,也应视之为特殊的恶法。应当允许公民享有不服从恶法的反抗权,(如何更好地设计,值得进一步探究),由此将社会推向更高的法治文明。
[30]当然,如前注释中所示,也有日本学者称之为法治国家刑法。
[31]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8页。
[32]《孟子•公孙丑上》。
[33]参见[法]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1、150-151页。
[34]《论语•子路篇》。
[35]参见袁曙宏等:“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发展规律研究”,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第65页。
[36]参见陈晓明:“无罪推定乃法治刑法的自然范式及必然选择”,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11/14/274617.shtml。
访问日期:2009年10月8日。
[3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38]有学者指出,中国的官员腐败已相当普遍——至少在某些“高危领域”。参见何家弘:“一个怪梦:大赦天下贪官”,载《法制日报》2008年1月27日第14版。
[39]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40]参见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41]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3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版,绪论第1页;另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版,第1页。
[42]参见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43]刑法学的任务实际上是对刑法学积极作用的追求,两者有极大的相似性。关于刑法学的作用的理解,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版,第3-4页。
[44]国外(如日本)也有按照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顺序研究的写作体例。甚至有的教科书(如J.C.史密斯和B.霍根合著的《英国刑法》)却没有对国事犯罪设专章或专节展开研究。
[45]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85-386、474-480页。
[46]这里的开放式体系并不是说可以任意解释的刑法学体系,而是指在强调罪刑法定基础上,吸取先进经验与前沿理论,能够不断进步发展的学科体系。
[作者简介:曾明生(1971—),男,江西宁都人,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法学博士。原载曾明生:《动态刑法的惩教机制研究——刑事守法教育学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9-260页。注释格式有所变动。转自正义网小白马法律博客 http://lawlife1.fyfz.cn/art/10570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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