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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冲突及对策(下) ——重建事实婚姻认定制度

    [ 余秀才 ]——(2012-8-27) / 已阅12023次

    标准三,是否曾依民俗摆酒席宴请亲朋好友为标准。从尊重历史、尊重民间风俗的角度出发,如双方在双方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主持下,依民间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摆酒席宴请亲朋好友并同居共同生活,则应认定事实婚姻成立。

    标准四,以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承认为标准。这主要是针对同居一方死亡而又有遗产之情形。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承认可分为:1、对同居双方同居之事实是否知晓并认可。2、对存活一方参与遗产分配是否有异议。

    笔者认为,前三个标准,主要适用于同居的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或第三者将同居的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承担债务以及刑事中重婚、强奸、猥亵妇女等罪的情形,可独立适用亦可合并适用。第四个标准主要适用于同居一方死亡且有遗产需要分割的情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在考虑第四个标准的同时还应兼顾前三个标准。

    结语:

    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未办理结婚登记,仅依民俗的结婚仪式举行“婚礼”后即同居生活的现象普遍存在,虽然国家可通过法律引导之,但不宜操之过急,故一刀切地否认事实婚姻之做法值得商榷。

    撰此短文,望能对推进中国法制建设进程有所裨益。


    注释:
    [1]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2]杨大文主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第4版,第119页。

    [3]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曾宪义主编、赵晓耕副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中国法制史》,2009年7月第2版,第53页。

    [4] 杨大文主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第4版,第109页。

    [5] 姜明安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三版,第258页。

    [6] 同上书第264页。

    [7] 同上书第283页。

    [8]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第16页。

    [9]姜明安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三版,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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