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8-27) / 已阅182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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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2] [美]马丁·P·戈尔丁著,齐海滨译,《法律哲学》,三联书店出版,1987年11月第一版,第209页。
[3] 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9月北京第一版,第2页。
[4] D.M.Walker,The OxfordCompanion to Law,Clarendon,1980,第754页。
[5] 《万有百科大辞典》,1973年13卷,第530页。
[6]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第三版,第6页。
[7] 刘汉民著,《现代法律文书写作》,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1页。
[8] 同上书,第3、第4页。
[9] 同上书第5页。
[10] [英]弗朗西斯·培根(Bacon.F),何新译:《培根人生论》,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1年8月第2版,第253页。
[1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第三版,第301页。
[12] 曾宪义、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第61页。
[13] 《孟子·离娄上》。
[14]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第三版,第85页。
[15]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第三版,第307页。
[16]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255页。
[17]刘禹锡(772-842),字梦得,汉族,唐朝彭城人,祖籍洛阳,唐朝文学家,哲学家。此语出自《董氏武陵集纪》。
[18]白居易(772年~846年),汉族,字乐天,晚年又号香山居士,河南新郑(今郑州新郑)人,我国唐代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中国文学史上负有盛名且影响深远的诗人和文学家,他的诗歌题材广泛,形式多样,语言平易通俗,有“诗魔”和“诗王”之称。此句出自《与元九书》,原文为“自登朝来,年齿渐长,阅事渐多,每与人言,多询时务;每读书史,多求理道,始知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
[19] 宋朝,惠洪著,《冷斋夜话》,卷一,原文为“老妪解诗——白乐天每作诗,令一老妪解之,问曰:[解否?]妪曰解,则录之;不降,则易之。故唐末之诗近于鄙俚也。”
[20] 率蕴铤、陈空白主编,《法律文书写作宝典》,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0年1月1日出版,第11页。
[21] 曾宪义、王利民主编,《法律文书写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第一版。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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