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静 ]——(2012-8-15) / 已阅9112次
3.行政纠纷
自然灾害后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主要包括七方面内容:行政机关不作为引发的行政争议、行政救助引发的行政争议、不满市政管理状况引发的行政争议、不服涉灾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争议、拆迁安置过程中引发的行政争议、因行政征用引发的行政争议、因卫生防疫引发的行政争议。这些争议如不及时解决,有可能转化为行政诉讼。
面对这些行政争议,法院要从维护大局的角度出发,积极协调,科学审判,全力促进灾后重建工作。
一是要审慎立案,尽可能通过诉前协调解决纠纷。对涉灾行政诉讼,要通过立案前的法律释明及协调工作,促成当事人之间和解,或者引导当事人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法,从而化解纠纷;对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要及时向区委、人大和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争取理解、支持与指导。
二是要注重法律与救灾政策的协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对涉灾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要将执行法律与贯彻政策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服从和服务大局意识,既要尊重法律、严肃司法,又要充分理解立法精神、考虑司法目的和社会效果,能动司法,依法保护公民和政府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贯彻行政协调理念,维护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在灾后重建过程中的良好形象。对涉灾案件的司法审查要特别注重行政协调在诉讼各阶段的运用,案件受理后要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准确掌握行政行为的背景,在判决前要及时了解处理结果可能对救灾、重建工作产生的影响,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与对策,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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