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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赡养纠纷案件存在的若干问题

    [ 张海瑞 ]——(2012-7-9) / 已阅15439次


      4.设立代履行制度。对多子女的老年人因部分子女暂时生活困难或者部分子女已外出下落不明,无法支付赡养费的赡养纠纷案,法院在确定每个子女应当承担的赡养费份额后,可以判决有履行能力或在家的子女代其他子女履行全部的赡养义务,代履行的子女有权向代为履行义务的义务人追偿。从而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5.建立滥用诉权惩戒机制。对被告滥用诉权企图逃避赡养老人的行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碍诉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加大遗弃、虐待老年人的刑事处罚力度。对拒不向老年人提供安全、温暖住所的赡养人,老年人或当地基层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及时作出裁定责令赡养人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温暖的住所,实践中,赡养人所提供给被赡养居住的住所应不低于赡养人住处的标准。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五)项、第104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对遗弃、虐待老年人造成老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以遗弃、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

      7.实行问责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4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剥夺老年人诉权的行为或者未尽保障老年人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政府应当救助暂时急需扶助的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定,对一些子女举家外出,一时不能查找地址或者子女暂时无力支付赡养费,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政府应当给予救助救助后可以向其子女追偿。

      四、结语

      赡养纠纷案件相对于整个诉讼案件来说,虽然数量很少,但有其主体的特殊性和保障的及时性。人民法院应当对赡养案件原告的诉权予以特殊保障,才能维护老年人的合法利益,以弘扬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保障法治建设下的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重庆垫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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