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立恒 ]——(2012-6-21) / 已阅23104次
    在每个诉讼阶段,和解所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如在美国,适用于起诉前的VOM项目通常是作为起诉的一项分流措施;[19]适用于起诉后指控尚未解决前的VOM项目,是作为在辩诉交易中帮助控诉者与律师的方法。[20]在有罪答辩或有罪判决作出后,法庭将罪犯提交和解则通常是作为量刑或缓刑期的组成部分。
    2.参与人
    在VOM模式中,参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罪犯。罪犯必须参加刑事和解过程,这一要求是VOM模式区别于其他和解模式的显著特征之一。[21]参与和解的罪犯通常是想对其罪行承担直接责任,偿还被害人,对其所造成的伤害向被害人道歉等。
    二是被害人。被害人有权选择是否参与和解,尽管存在这项选择权,但事实上许多被害人都会选择与罪犯会面。被害人是否愿意参与和解受以下因素影响:罪行的严重程度、犯罪对象等,如被害人对于轻罪比重罪更愿意参与和解、对于财产犯罪比人身犯罪更容易参与和解。被害人参与和解是希望获得赔偿、让罪犯承担责任、了解罪犯为什么对其实施犯罪行为并与罪犯分担痛苦、避免法庭审判、帮助罪犯改变其行为、或者看到罪犯实实在在地受到惩罚等。[22]
    三是支持者。律师或当事人指定的其他个人可以作为支持者陪同当事人参与和解。比如根据《美国统一和解法》第10条的规定,律师或当事人指定的其他个人可以陪同当事人参与和解。当事人在进入和解程序前放弃这种陪同参与权的,无效,但一旦和解程序开始,这种放弃就会发生法律效力。[23]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和解前有可能并不理解权利的含义,作出不明智的选择而损害其权益。被害人有权选择其朋友、亲属作为支持者陪伴其参与刑事和解过程,以增强其内心的舒适与安全感。
    四是调停人。刑事和解中还有中立的第三方,被称为调停人。在美国与欧洲多数国家,除使用和解机构的人员作为调停者外,还通常选择社区志愿者作为和解的调停人,也有某些地方则只允许和解机构的职员作为调停人,调停人的角色是将罪犯与被害人召集在一起,为罪犯与被害人提供交流的便利与机会,经过当事人双方积极努力后,产生出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和解结果。[24]
    3.基本原则
    刑事和解通常遵循自愿与保密两项基本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自愿参与被认为是VOM模式的重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存在强制和解的法律制度,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无罪推定原则与沉默权的规定,仍严格坚持自愿和解原则。“自愿”准确地表述应当是“愿意参加和解”,并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和解程序的任何阶段选择撤出和解程序。被害人还可以选择介入和解的程度,如与罪犯见面、间接和解(罪犯不到场)、或者与罪犯及其家人一起会面等。
    二是保密原则。保密是VOM模式中的又一项重要原则。确立保密原则是因为和解要求当事人详细交换各自的情况,这就会面临某些风险,比如和解信息可能会在以后的诉讼中被恶意滥用,律师也可能会从和解程序中了解到未解决的问题中而获益等。[25]这样的难题就可以通过在当事人、法庭、与恢复性司法机构之间签订保密协议来解决。如果其他人作为支持者参与和解程序,也应当遵守保密原则。
    4.方式
    VOM模式包括直接和解与间接和解两种方式,其中前者是罪犯与被害人面对面地进行和解,后者则指罪犯与被害人通过书信、音像制品,或者是调停人分别单独会见被害人与罪犯,向他们转达各自的意见等方式进行和解。在北美,三分之二的VOM模式是采用面对面方式进行的。实践表明,被害人更愿意参与这种面对面的和解。[26]
    5.步骤
    高组织性与集中性是VOM模式与其他和解模式相比的一个突出特征。[27]在英美法系国家,绝大多数的VOM模式采用相似的“四步”和解法,即:立案、准备、和解以及后续事宜处理。
    第一步,立案。将案件信息登记,然后分派给调停人。
    第二步,准备。在和解的准备阶段,调停人要分别会见冲突当事人。这种会见的目的有二:一是通过会见可以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二是通过会见可以获取必要的信息以用于接下来的和解过程中。这种安排还考虑到直接接触可能会激发冲突而导致和解失败,因此,先通过调停人的接触,缓和气氛,使被害人报复的情感得到平息,以便为最终实现和解创造条件。
    第三步,和解。这一阶段实际上是一个被害人与罪犯的联席会议。首先是澄清案件事实,表达某一方或双方的需求;其次是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通常是讨论被害人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这通常会导致当事人协商出一个恢复损失的协议,和解的调停人并不像其他和解模式那样听凭当事人双方主导和解,而是会根据和解的目的对其进行适当引导。
    第四步,后续事宜处理。主要包括监督当事人所达成的赔偿协议的履行、确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后会议的时间。应当说明的是,通常和解协议被看作是一项合同,受合同法的保护。法院运用合同法处理有关和解协议的争议问题。当事人可以以遭到欺诈、强制,或者缺乏权威性等向法院提出,以此来质疑和解协议的效力。[28]
    具体而言,VOM模式所期望实现的目标大致包括以下几项:在犯罪发生后为罪犯、被害人、社区创造聚集在一起讨论犯罪行为的机会;更好地满足被害人的需求;改造罪犯;减少再犯;以更有意义的结果与义务替代监禁;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通过分流案件减少刑事司法制度的压力,降低成本。VOM模式的支持者经常宣称“VOM模式在司法制度中最大限度地注入了人性化因素”,因为其“不直接惩罚犯罪,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罪犯与被害人的冲突,尽可能地使对方满意的解决问题的制度。”所以罪犯、被害人与公众三方面对刑事和解表现出了较高的满意度与支持度。[29]
    三、公民知晓审判情况
    由于法院裁判与民意发生冲突有时是由于媒体报道的不全面、消息传播过程中的失真以及公民对法律适用知识不足等原因所造成的,对于没有行使审判权,也没有机会或者意向在法庭上发表其意见的公民,赋予其旁听法庭审判的权利,也有助于其准确了解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以及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的过程,从而避免或减少冲突的发生。公开审判制度就是这一经验的体现。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地位
    公开审判一般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过程中,应当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公开审判原则最早渊源于古罗马。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公开审判成为资产阶级反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的司法专横、秘密审判和法官擅断的有力武器。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是或许是社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30]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西方国家普遍废除了封建社会的秘密审判制度,开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原则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法律原则而确立下来。
    根据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的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保护人权运动的兴起,以沃伦大法官为首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行了一场影响深远的正当程序革命,通过一系列判例对美国联邦宪法权利法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解释,逐步形成了美国审判程序是否公正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被告人有权知道被指控的性质、内容和理由,且享有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31]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