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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之构建

    [ 罗湖区法院调研课题组 ]——(2012-6-15) / 已阅19564次

      (六)诉前确认送达地址的法律效果

      对于在诉前以上述方式确认的送达地址,应当确认其合法有效,并明确法院依照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法律后果:一旦日后发生诉讼,法院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选择相应送达方式向该确认的地址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因受送达人自己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法院也无须再采取公告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而是直接推定为已经向受送达人有效送达。具体的送达日期因送达方式的不同而各异: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此处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在诉前确认了送达地址,并不意味着在诉讼发生之后,法院对其送达就采取“一寄了之”。事实上,诉前确认送达地址与诉讼之后送达方式的选择并无必然联系,法院当然会选择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

      (七)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配套机制

      为了保障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顺利运行,避免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受到不当侵害,应当建立如下的配套机制:

      1、建立对虚假提供对方当事人诉前送达地址的惩罚制度。

      如前所述,构建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律文书的首次送达问题。在法律文书首次送达之前,被诉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诉讼的发生,此时,被诉当事人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是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而由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诉前确认地址已经被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赋予了推定送达的效力,故对于被诉当事人来讲,一旦对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诉前确认地址,其将无法被通知参加诉讼,其诉讼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为了防止当事人故意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虚假诉前确认地址,应当建立严格的惩罚制度,将故意提供对方当事人虚假诉前确认地址的行为规定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并予以严厉惩罚。

      2、对于推定送达要辅助其他通知手段。

      构建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的问题,提高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效率,而非为了惩罚那些在诉讼之前提供虚假送达地址的当事人。因此,对于那些因为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当事人来讲,虽然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了推定送达的规定,但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参加诉讼的权利,在推定送达的基础上要辅助其他通知手段:如果当事人提供了联系电话的,应当在视为送达之日起的三日内向该电话发送短信告知诉讼事宜;如果当事人提供了电子邮箱的,应当在视为送达之日起的三日内向该电子邮箱发送邮件告知诉讼事宜;如果当事人确认的诉前送达地址与身份证住址(确认人为自然人)或者登记地址(确认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相同的,应当在视为送达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确认人的身份证地址或者登记地址邮寄邮件告知诉讼事宜。此处需要明确的是,这些手段只是在推定送达之后的辅助通知手段,而非重新送达,因为既已推定送达,则无须再次送达。当然,如果当事人通过这些辅助通知手段知道了诉讼事宜,并主动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给予这些当事人预留一定的时间行使诉讼权利,不能因为推定送达原则的适用而剥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间。

      3、建立诉前确认送达地址的排除制度。

      当事人在诉前所确认的送达地址固然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赋予了具备推定送达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明确知道当事人在诉前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发生了变更,且法院也明确知道目前当事人的准确地址或者变更后的新地址(例如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当事人被羁押或者因病住院了),那么,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出发,法院应当排除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的适用,并根据当事人准确的地址或者变更后的新地址向该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八)推行诉前送达地址确立的举措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运行的一个前提就是在诉讼以前存在当事人确定的送达地址。但是,在诉讼发生以前,司法的强制力并未介入,故诉前确认地址的形成只能依靠当事人的自觉约定或自愿出具。因此,为了使得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能够行之有效,还需要大力推动当事人选择在诉前确定诉讼送达地址,具体的举措包括:

      第一,大力宣传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使交易当事人了解诉前确认送达地址的意义,引发交易当事人对于在诉前确认送达地址的重视,鼓励交易当事人于合同签订当时便自觉选择约定确认诉讼送达地址。

      第二,加强与银监会、保监会、商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向其阐明诉前确认送达地址对于当事人的重大意义,促使其自觉督促有关的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行业等在拟定通用合同文本时直接将诉前地址确认条款列入合同文本,以免在日后出现诉讼时难以送达被告,造成案件久拖未决,不利于保障原告权益。例如,对于公告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卡纠纷案件而言,如果各大银行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诉前地址确认条款的话,则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将从以往的1年缩短到1个月,而且送达的成本也将大大降低。

      第三,建立与其他纠纷调处机构的协调机制,由法院出具格式化的诉前地址确认书文本,交由相关的纠纷调处部门,由相关的纠纷调处部门在调处纠纷的过程中,向当事人阐明诉前确认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与重要意义,引导当事人在诉前自觉填写确认书确认诉讼送达地址。


      调研课题组成员:

    组 长:曾运成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副组长:陆 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执笔人:戴少雄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成 员:郑有培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叶俐丽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钟 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刘月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唐亦丽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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