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晓红 ]——(2012-4-16) / 已阅13886次
[16]1996年《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17][美]克里斯蒂娜·阿库达斯:《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载江礼华、杨诚主编:《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18]蔡墩铭:《刑事诉讼法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98页。
[19]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冤案,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中,都有司法人员伪造证据和威胁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情况。
[20]孙万怀:《从李庄案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法学》2010年第4期。
[21]、[22][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页,第165-166页。
[23]严海良:《人权原则:意涵、限制与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解读》,《金陵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
[24]吴伟民:《律师被判有罪,迷雾重重》,《律师与生活》2002年第2期。
[25]王无忌、晓舟:《淮北律师陷入伪证困局》,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83/12534/1127101.html,2010年10月14日访问。
[26]《律师呼吁取消“律师伪证罪”列举三条理由》,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63628,2010年10月14日访问。
[27]韩福东:《辩护成功而蒙屈在上升“律师伪证罪”有望取消》,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n/2004-04-27/26/430350.html,2010年10月14日访问。
[28]汪建成、杨雄:《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中国律师》2004年第10期。
[30]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律师伪证罪使得律师自己不取证,只针对控方存在的问题或对法律的认识进行辩护。参见《关注律师伪证罪————访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网易新闻中心,http://news.sina.com.cn/c/2004-11-03/10414126280s.shtml,2010年9月28日访问。文强的律师杨矿生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说“:关于调查取证,我们放弃了。为了防范风险,我觉得对于证人证言,尽量不要调查取证,有异议就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而其做法遭到了很多律师的批评。如斯伟江:《假如文强和邓玉娇互换律师》、袁裕来:《我为什么要激烈批评文强的律师?》,参见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60fb450a-2766-446d-a788-9dae00c1f02f&user=10420,2010年9月28日访问。
[31]学者陈运生在对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导致冤案出现的原因之一是轻视律师辩护。参见陈运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32]、[37]艾伦·德肖微茨:《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82页。
[33]直接歧视是指在本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由于特定群体或个人的权利因法律禁止的区别事由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比他人不利或优惠的对待。
[35]关于律师定位问题的思考得益于童之伟教授所作的“律师在当今中国的角色定位”讲演,在此向童教授表示感谢。
[36]王顺义:《辩诉对抗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13页。
作者:尹晓红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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