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 武 ]——(2012-4-9) / 已阅14985次
3 于国富《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起诉依据?》
4、司法审判的革命:E-mail指证
5、杨卫东、阿拉木斯 主编:《电子商务与网络法规汇编》
6、韩波 :论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的立法价值[1]
7、《电子邮件也可以作为呈堂证据吗?》
8、董杜骄《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论电子证据收集的三个认知误区》
9、秦甫等编著:《律师证据实务》
10、郑伟彬《 论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
11、吴晓玲《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
12、白雪梅 孙占利《电子证据中的法律问题》
13、《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蔡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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