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雄文 ]——(2012-1-12) / 已阅15321次
注释:
[1]参见胡长青:《中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
[2]参见周晖国:《商法市场本位论——兼论商法的独立性》,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6年第5期。
[3]参见肖尤丹:《历史视野中的著作权模式确立——权利文化与作者主体》,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4]刘春田:《发展产业与保护创新》,载《中国出版》2007年第5期。
[5]吴汉东:《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6]刘春田:《民法原则与商标立法》,载《知识产权》2010年第1期。
[7]高富平:《当今世界法律环境及其对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影响》,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8期。
[8]同注[4],第9-10页。
[9][日]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张玉瑞译,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
[10][前苏联] E.A.鲍加特赫等:《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法》,载《国外专利法介绍》(第一册),知识出版社1986年,第12页。
[11]对此,已经有怀疑观点认为,即使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人们照样会进行发明创造活动(怀疑观点的典型论述,可参见[美]威廉.费歇尔:《知识产权理论》,载《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一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页)。其实我们应当注意到,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更多的人从事创造活动,并通过制度设计提升创造和利用知识产品的环境品质,这从制度的工具性来说无可争议,值得坚持。
[12]何志鹏:《知识产权与国际经济新秩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
[13][美] 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财产权利和制度变迁——产权学派和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14]王卫国:《产权的法律分析》,载《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15]胡梦云:《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考评》,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4期。
[16]《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0页。
[17]刘春田:《知识产权制度是创造者获取经济独立的权利宪章》,载《知识产权》2010年第6期。
[18]蔡来兴:《推进智力资源资本化》,载《中国科技产业》2003年第4期。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4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17页。
[21]参见刘春田:《司法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整合》,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4期。
[22]参见杨雄文:《知识产权评估基础理论解析》,载《知识产权》2010年第1期。
[23]参见[英] A.N.怀特海:《科学与近代世界》,何钦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6页。
[24]同注[4],第11页。
[25]参见王琳:《技术资本化运作的法律思考》,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5期。
[26]王玫黎:《通则上的民商合一与各商事单行法独立并行——中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3期。
【主要参考文献】
1.[日]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张玉瑞译,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
2.[英] A.N.怀特海:《科学与近代世界》,何钦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3.吴汉东:《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4.刘春田:《民法原则与商标立法》,载《知识产权》2010年第1期。
5.何志鹏:《知识产权与国际经济新秩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
6.王琳:《技术资本化运作的法律思考》,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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