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练军 ]——(2012-1-12) / 已阅14751次
[44]参见李星文:《行政部门否决法院判决的口子不能开》,《北京青年报》2010年7月22日。
[45]参见李喜莲:《法院调解优先的冷思考》,《法律科学》2010年第2期。
[46]参见张志铭:《中国司法的功能形态:能动司法还是积极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47]范忠信:《专职法司的起源和中国司法传统的特征》,《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48]里赞:《司法或政务:清代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
[49]有学者指出,能动司法的案件范围,应主要包括疑难案件、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和普通案件。参见姚莉:《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50]参见张千帆:《缓解经济危机未必需要“危机司法”》,《法制日报》2009年2月5日。
[51]参见潘云华:《中国司法能动的规范化构想》,《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52]董茂云:《从废止齐案“批复”看司法改革的方向》,《法学》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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