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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需批准行政行为的主体认定

    [ 王青斌 ]——(2012-1-5) / 已阅18417次



    注释:
    [1]翁岳生编:《行政法: 2000(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38页。
    [2]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65 页。
    [3]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下级机关自行请示上级机关的情况。其实质是下级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征求上级机关的意见,上级机关的“批准”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约束下级机关的强制力,因而,这类行政行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需批准行政行为。
    [4]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 页。
    [5]张树义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
    [6]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7 页。
    [7]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9页。
    [8]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9—390 页。
    [9][日]美浓部达吉:《行政裁判法》,邓定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
    [10]郜风涛主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解与应用》,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页。
    [11]叶必丰:《需上级指示行政行为的责任——兼论需合作行政行为的责任》,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
    [12]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页。
    [13]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页。
    [14]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页。
    [15]杨小君:《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16]杨小君:《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 期。
    [1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18]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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