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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推定的根据(上)

    [ 叶自强 ]——(2012-1-5) / 已阅11984次


      毫无疑问,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足以作出“李华非原告亲生子女”的推定的。然而,这个推定的根据仅仅是司法解释。如果在本案中存在与该司法解释相反的法律的规定,司法解释就不能作为推定的根据。事实确实如此。在本案中,“李华非原告亲生子女”的推定是完全错误的。理由有二:一是违反婚姻法。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在本案件中,孩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婚生子女。但是法院却推定小孩李华非原告亲生子女。所以,本案的推定具有违法性。二是具有落后性。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对此,婚姻法、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在旧社会是受到种种歧视的。现实社会中仍然受到一些歧视。因此,我国法律明确反对这样的做法。如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反对歧视,为那些同歧视作斗争的人们提供一种有利的法律武器。本案件中,法院判决把小孩子从婚生子女推定为非婚生子女,改变了小孩子的受社会尊重的身份,使其具有受社会歧视的社会身份,具有明显的落后性,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这样的判决应该宣布无效。

      非婚生子女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法院不可能通过强制手段消灭非婚生子女,但至少有能力不去多认定一个非婚生子女,因为我国社会的封建传统依然十分浓厚,一旦某个孩子被认定为非婚生子女,它的社会评价会急剧降低,不利于他的健康成长。因此,即便某个孩子确实私生子,法院也不能作出这样的认定。这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所决定的。可见,机械的、片面的依据司法解释作为推定的根据,其结论是靠不住的。

      四、两个以上推定的根据之间的冲突及处理原则

      冲突之一:经验、政策、法律三者之间的冲突。

      有时会出现如下情况:同一个案件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推定;他们之间可能互相矛盾,也可能互不干扰。在互不干扰的情况下,不需要作出特别处理。如果它们之间互相冲突,就需要确立一定的原则予以处理,以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让我们分析如下案例:

      2004年11月22日甲代其儿子乙与A公司结算并以乙名义出具欠条和款协议书,结欠租赁闽E/T9114号奥拓出租车的规费、管理费等人民币8500元,并承诺在2005年1月1日前归还,逾期按10%交纳滞纳金。后乙未按期还款,A公司于2006年7月诉至漳浦县人民法院,请求甲、乙共同还款[9]。

      在本案审理中,对如何认定本案中甲出具的欠条和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的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甲出具欠条和签订还款协议书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对乙不发生法律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应视为表见代理行为,甲所出具的欠条和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成立有效,对乙发生法律拘束力[9]。第二种观点的理由之一是:“依据日常经验足以推断乙已知道甲代其出具欠条和代签还款协议书的事实。所谓日常经验法则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和有关规则。本案中,甲、乙系属共同居住的特定、密切的父子关系,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甲作为父亲对于其以儿子乙的名义向A公司出具欠条和代签还款协议书的这种重大民事行为应视为已告知乙,乙已知道其父甲以其名义出具欠条并代签协议书,但未作明确否认,应视为其已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之规定,甲所出具的欠条和代签的还款协议书均已成立和有效。因此,乙应负本案债务的清偿责任。”[9]

      在上述理由中,日常经验被作为推定的根据。这看似合理,其实它没有考虑到是否还存在推定的另一个根据。这也是人们通常容易忽视的地方。如果还存在另一个根据,那么就可能存在两个推定的根据之间的冲突问题。如果存在这种冲突,就必须加以解决。我们认为,应当遵循如下顺序来推定:先根据法律,后根据政策,最后根据经验。具体来说,在有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先根据法律;在没有法律而有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政策;在既无法律又无政策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经验来推定。将该原则用于本案件中,把日常经验首先作为推定的根据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里存在法律根据,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首先根据法律,而不是根据日常经验。就是说,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有委托书,否则其代理行为无效。

      冲突之二:传统证据规则与现代体育事业的发展要求之间的冲突。

      在下面的体育丑闻中使用兴奋剂的案件中,存在两个推定,其中,一个推定的根据是传统的证据规则,另一个推定的根据是现代体育事业发展的要求。这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矛盾。如何处理这种冲突呢?需要法官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看问题。

      2000年7月5日,澳大利亚著名铁饼运动员雷特雷尔在其新书《阳性》中,大曝他和澳顶尖运动员获体育高层人士和专家支持服用禁药内幕。围绕着他的揭露是否可信的问题,产生了两个推定:一是使用兴奋剂证据成立的推定;二是证言不合格的推定。有人认为,雷特雷尔是在“做秀”,是利用奥运会之举世瞩目的机会推销自己的书,趁机捞一把。“他本身是个不干净的人,他的白纸黑字怎能让人相信?!”这符合传统英美法的一项规则:即根据运动员本人过去服用兴奋剂的表现来推定,他作为证人是不合格的,从而他的证言也不合格。这就是英美证据法上的证言不合格的推定[10]。

      如果按照传统的英美证据规则,这两个推定不可能同时成立,因为它们是互相排斥的。根据传统的英美证据法规则,第二个推定应该先成立。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个推定是不能成立的。然而,应当注意的是,第一个推定具有几乎无可置疑的客观性:(1)2000年3月,澳大利亚体育药品局披露有370多名澳运动员在10年间被查出服用兴奋剂。一位分析化学家指出,澳大利亚顶尖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比例高达七八成,而查出的选手只是冰山的一角。(2)雷特雷尔是澳大利亚著名铁饼运动员。雷特雷尔详述选手们是如何躲避检查的方法。比如,曾与他一起训练的两名运动员各自配备了一部专门接收澳大利亚兴奋剂检查委员会电话的手机,只要电话一响,就知道要有人检测了,于是连电话也不接了,等风声过后或体内药性干净了,再接对方电话接受检测。这样,总能顺利过关。(3)澳大利亚田径选手在1997年支持聘用前东德田径教练艾伯特为澳大利亚田径总教练,因为他对使用禁药经验丰富,懂得如何服药仍然可以过关。因此,第一个推定是不能轻易被否认的。(4)一些体育官员的支持和药检程序的漏洞,是促使运动员使用违禁药品的因素。(5)为何捅开这层面纱?雷特雷尔解释是出于个人道德的考虑,不想隐瞒真相。看透了体育中的这种弄虚作假的关系,感叹人们对体育英雄的虚幻崇拜,看清了在竞技晴朗天空下的乌云和虚伪[10]。显然,从雷特雷尔的职业生涯来推断,他的说服是可信的。如果此案经过诉讼,法官即可据此推定他的证据成立,这是一项事实推定。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从打击体育丑闻、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讲,法官就应该暂时把第二个推定放到一旁,因为它毕竟是传统的证据规则,不一定符合现代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而是集中力量审查第一个推定是否成立。我认为这才是正确的令人信服的做法。




    注释:
    [1]叶榅平.论证据法上推定的适用[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10-12
    [2]谢云挺.谁毁了千年名牌[N].北京青年报,2000-07-11 (7).
    [3]周芬棉.办案中可怕的“想当然”[N].法制日报,2002-02-28.
    [4]闵振华,马建红,吉建富.生父对非婚生子拒负抚育义务相关证明推定血缘[EB/OL]. http://www. sins. com. en 2003-11-24.
    [5]高园.生日难查清推定被告未成年[EB/OL]. http://www. sine. com. en 2006-12-28,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6]马少华不是精神病需要什么证据[N].中国青年报,2002-01-18.
    [7]董震,李心阳·法官“推定”借条属实[EB/OL]. http://www. sins. com. en 2006-02-13.08:30,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8]钟宜华,李艳云,陈益平怀孕时间不符妻子拒绝鉴定法院推定孩子非婚生[EB/OL]. http://www. sins. com. en 2007-03-01. 20:29.
    [9]林振通.如何看待甲出具欠条和签订协议书行为的效力[EB/OL].中外民商裁判网, 2007-04-23.
    [10]李思.《阳性》揭发“兴奋剂”[N].北京青年报,2000-07-1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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