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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配结构的财税法调整(上)

    [ 张守文 ]——(2011-12-22) / 已阅15520次

    事实上,分配差距过大,缘于分配的失当、不适度,极易转化为分配不公;而无论是差距过大或不公,在宏观层面都体现为分配结构上的失衡。旨在解决分配失衡等市场失灵问题的现代财税法,对各类主体利益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因而可以成为调整分配结构,实现再分配目标,保障分配公平、适度,防止分配失当、失衡的重要工具。

    总之,透过分配结构的多元法律调整,不难发现,分配结构不仅体现为一种经济结构,同时它也是一种法律结构,尤其是一种权利结构。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无论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分配还是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分配,都对应着一系列的权利,直接体现为相关权利的配置问题。因此,分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需要通过财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和完善来逐步实现,同时也需要财税法理论中的分配理论来指导。




    注释:
    [1]只有解决好分配问题,才能增进社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参见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
    [2]参见张守文:《贯穿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经脉——以分配为视角》,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6期。
    [3]“中等收入陷阱”(Middle Income Trap)的概念由世界银行在《东亚经济发展报告(2006)》中提出,强调当一国脱离“贫困陷阱”,经济增长达到人均GDP3000美元附近时,由于经济发展方式等内外原因,极易出现经济增长停滞、贫富分化严重、腐败与民主乱象、各类矛盾突出等问题,导致其无力与低收入国家和高收入国家展开竞争,并长期难以进入高收入国家之列,从而陷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为此,我国必须及时调整分配结构,解决好分配问题,努力绕开这一陷阱。
    [4]参见张守文:《“发展法学”与法学的发展——兼论经济法理论中的发展观》,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5]我国在制定“九五”计划时,就提出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但上述目标未能有效实现。随着经济总量的节节攀升,GDP崇拜也被不断强化,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生态环保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我国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强调“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个领域”。
    [6]参见张守文:《“双重调整”的经济法思考》,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期。
    [7]按照结构功能主义的一般理解,正功能是指社会结构要素及其关系对社会调整与社会适应所具有的促进和帮助作用,分配结构的优化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分配系统的正功能。
    [8]对于分配正义,古今中外的许多学者都进行过深入探讨。例如,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列入“四德”,并专门探讨分配正义(distributivejustice)问题;罗尔斯则在其《正义论》中提出有先后顺序的正义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以及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并强调为实现上述原则,政府需要进行调节和干预;但哈耶克则反对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观念,诺齐克也反对政府对分配的干预。尽管如此,还是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强调分配正义很有价值,国家应当在分配领域尽到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
    [9]参见前引[2]。
    [10]许多学者都讨论过分配的重要性问题。例如,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认为“确定调节分配的法则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克拉克在《财富的分配》中认为,“至关重要的一个经济问题是财富在不同索取者之间的分配”。对此,布朗芬布伦纳进行了总结,认为在强调分配的重要性时,“有人把收入、财富和权利的分配看成是远比‘稀缺’或‘效率’更重要的经济问题”。参见[美]布朗芬布伦纳:《收入分配理论》,方敏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11]从参与分配的要素的角度看,目前理论界普遍认同最重要的要素有五类,即劳动、土地、资本、管理和技术。早期经济学家杜尔哥等主要关注劳动、土地与资本,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工资、地租和利润(包括股息、利息等)三种收入(可参见[法]杜尔哥:《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唐日松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只不过劳动要素特别重要,因而常常被单列,从而形成了“劳动者”与“资本等要素拥有者”两类分配主体。
    [12]分配的客体在广义上较为广泛,主要包括收入、财富、资源、权利、权力等。从分配结构的角度看,主要是收入或财富的分配结构。财富与收入直接相关,因而两者有时也被通用;资源会影响收入和财富,特别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权利和权力则是从法律的角度影响收入、财富和资源的拥有。
    [13]对于我国的基尼系数,由于统计和计算口径等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但无论是官方或民间统计,都认为我国的基尼系数2000年已超过0.4这一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近几年则多认为已经超过0.5,或者是在0.5左右徘徊。
    [14]与“各得其所”相关联的概念是“应得”(deser)t,“应得”的核心含义是强调“人只应得到他应得的东西”,这样才是正义的。亚里士多德、斯密、康德等都曾经研究过“应得”的含义,学者大都认为人们“应得”的收入应当与其贡献、辛劳、付出成正比,这与“不劳动者不得食”的思想是相通的。
    [15]无论是《尚书》提出的“裕民”思想,还是孔子主张的“足食”(《论语·颜渊》)、“富而后教”(《论语·子路》);无论是孟子提出的“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孟子·尽心上》),还是荀子倡导的“王者富民”(《荀子·富国》),都是强调裕民、富民的重要性,都在关注达成国家善治的理想标尺。参见王定璋:《《尚书》中的裕民思想》,载《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4期。
    [16]厉以宁教授在其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与市场经济》一书中最早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的概念,认为除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以外,还有“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自愿捐赠而进行的分配”,此即第三次分配;此类分配也有人称之为“第四次分配”,参见青连斌等:《公平分配的实现机制》,中国工人出版社2010年版,第12-15页。但相对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对于整体分配的影响至少目前还很小。当然,健全和完善第三次分配领域的分配制度非常重要。
    [17]经济学界对此有很多不同的看法,近些年来有些学者认为应当是指劳动力产权,并认为这样更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参见姚先国、郭继强:《论劳动力产权》,载《学术月刊》1996年第6期。
    [18]参见张守文:《差异性分配及其财税法规制》,载《税务研究》2011年第2期。
    [19]这些收益形式无论是体现为劳动报酬还是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都具有可税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上述收益形式均列为征税项目。
    [20]关于再分配的具体类型,有学者分为四类,即援助性再分配、补偿性再分配、保险性再分配和公正性再分配。参见胡鞍钢、王绍光等:《第二次转型:国家制度建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5-311页。
    [21]西蒙·史密斯·库兹涅兹(Simon Smith Kuznets),被誉为“美国的GNP之父”。在1955年的《经济增长与收入不平等》论文中,提出“倒U曲线”假设。库兹涅兹假设还被用于环境、法律等方面的研究,以说明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给环境和社会秩序等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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