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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伤害案件无罪辩护

    [ 董振宇 ]——(2013-6-10) / 已阅9229次

    (一)河北省**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摘要)

    被告人王影(化名):基本情况及羁押情况略。

    经依法审查查明:二00九年十月一日十七时许,在**县**饭店,被告人王影(化名)因结账与王宝宝(化名)发生争执,并对王宝宝进行殴打,后又行至**县钢材市场地磅处对王宝宝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当日十八时许,王宝宝被他人发现并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王影的陈述;二、证人李**等人的证言;三、现场看验笔录及照片;四、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县人民法院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二)被告人王影(化名)的有关陈述

    问:你把那天下午喝酒的情况讲一下?

    答:2009年10月1日下午4点多,我正在市场上,老二(指王宝宝)找到我叫我去喝酒,我同意了,我俩一起来到**饭店喝酒吃饭,我俩先要了一瓶白酒,点了几个菜,就一起喝酒聊天,喝完后又要了一瓶白酒,喝了多少我也记不清了,后来的事我就记不清了。

    问:你俩的谈话的内容?

    答:打牌,饭店的炒菜不好等闲聊内容。

    问:在饭店喝酒时你与“老二”发生过争执或斗殴吗?

    答:我喝多了我记不得了。

    问:饭后你与“老二”去哪了?

    答:我不知道了,怎么离开的饭店我记不得了,谁算的账我也记不得了。

    问:你去过地磅那吗?

    答:我记不得了,当天晚上我因喝多了酒,不知怎么就躺在村东的地里,半夜把我冻醒以后我回的地磅处小房里,当时小房门锁着,我从窗户那跳进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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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你以前向公安机关供述说,那天你同“老二”喝完酒后你去“*村”东面的耕地里睡觉了“老二”干什么去了?

    答:我喝酒喝多了,不知道了。

    问:你为何到耕地里睡觉?

    答:我真喝酒喝多了,不知道了。

    问:向王影(化名)出示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一双布鞋。问:王影(化名)这双鞋是你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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