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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小额法庭制度与借鉴

    [ 马强 ]——(2011-12-8) / 已阅23209次


    二是准许被告上诉。加利福尼亚州、马萨诸塞州规定,对判决结果不服,只允许被告上诉,原告除非在被告提起的反诉中败诉,否则不得上诉。

    三是禁止上诉。夏威夷州等规定,小额法庭的案件不得上诉。

    四是有条件准许上诉。有的州对上诉附加了一定的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方可以上诉。例如,根据阿拉斯加州的规定,对于高于 50 美金的索赔,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而在路易斯安那州,小额法庭分为城市小额法庭和乡镇小额法庭,城市小额法庭审理的案件,不得上诉。

    各州对上诉理由均做了严格限制,即上诉理由是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依据有误或法官解释法律不当,不能以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上诉。

    案件上诉后,将由普通民事法庭审理,普通民事法庭的审理程序与小额法庭相似。不过,双方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诉讼。

    (四)小额案件的转庭

    小额法庭受理的案件能否转到普通民事法庭审理?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规定,有 7 个州不允许案件转庭;有 5 个州允许,其他州允许转庭,但附加了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如果高等法院法官要求;(2)如果被告反诉涉及到不动产,或者被告反诉的金额超过了小额法庭受理案件的最高上额;[4](3)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要求陪审团审理;(4)原告同意转庭;(5)被告要求转庭:南达卡他州规定,被告要求转庭,必须提供案件过于复杂的证明材料或索赔昂贵的理由,提出申请,由法官决定;西弗吉尼亚州规定,如果被告在适当时间内回复传票并提出转庭要求,法官可以同意转庭;(6)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案件案情复杂。

    二、美国小额法庭的特点

    美国的小额法庭是为民众设计并使用的诉讼法庭,并不考虑民众的经济状况、文化背景和法律素质,[5]与普通民事法庭相比,它有以下的特点:

    第一,起诉简便,立案容易。为便利民众诉讼,小额法庭备有简易的表格供民众使用。原告诉讼时,必须使用原告诉讼状表格。该表格内容主要包括:原、被告的姓名与地址;原告的诉讼原因;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等。诉讼原因主要是指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一般地,原告无须填写法律条款和依据,只需简单地陈述事实和理由即可。例如 Lee 某年某月向本人借款 300 美元,今年 2 月到期,但其未予偿还。陈述理由时要清楚地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如果是侵权案件,还要写明身体受伤或财产受损情况。许多州的小额法庭不要求原告提交诉状表格时提供证据,原告可以在开庭时提交。[6]

    第二,法庭只收取固定的规费,诉讼成本较低。

    第三,开庭审理前,被告无须提交书面答辩。

    第四,开庭时间灵活。由于金额不大,案情简单,往往在表格递交后不久就开庭。书记官会提供几个日期供原告选择,原告可以选择一个自己认为方便的日期开庭,但在确定开庭日期时,一定要考虑向被告送达这一因素,要预留有充足的送达时间。如果在开庭日前未能完成送达,原告可申请更改开庭日期。同样,被告收到传票后,如果认为开庭日期对自己不合适而无法出庭,可以向原告提出更改开庭日期,如果原告同意,可向书记官提出更改日期;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可以直接向书记官提出更改请求,是否更改,由书记官决定。

    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小额法庭的开庭日期比较灵活,晚上或周末、节假日都可以开庭。

    第五,庭审程序简单。庭审按照民事诉讼规则进行,但大大简化。法庭上并不要求原、被告提出详细的法律依据,只要陈述充足的理由,由法官对案件作出决定。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辩论时间非常简短,一般各用 5 分钟时间陈述理由,法官再用几分钟时间提问双方,然后就可以对案件进行裁决。

    第六,对证据的要求不严格。小额法庭的证据采信标准比较宽松。双方可以陈诉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一些在普通民事法庭不可能采纳的证据,都可以在小额法庭上提出。不需要请律师做证据调查。

    第七,小额案件的审理大多不需要陪审团。小额案件情节简单,事实清楚,无须陪审团决定案件的事实,因此,许多州规定小额案件的审理不需要陪审团,但由于请求陪审团审理案件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有些州规定,如果被告要求,可以使用陪审团;也有的州规定被告可以通过将小额案件转到普通民事法庭来获得陪审团审判;更有的州规定,如果当事人为陪审团支付额外的费用,可以使用陪审团。实际上,使用陪审团审理的小额案件少之甚少。究其原因,不仅陪审团成员的遴选费时费力,而且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时间较长,当事人向小额法庭起诉,追求的是快速审结案件得到金钱,因此,当事人一般不会选择费时费力的陪审团参加审判。

    第八,小额法庭鼓励当事人亲自参加案件审理,不提倡律师参加诉讼。许多州尽管允许律师参加小额案件的审理,但不做硬性要求,也不提倡。有的州的小额法庭则规定,原告及被告双方都必须亲自出庭,不可以由律师代理,不提倡律师参加诉讼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没有律师的参与,对原、被告双方都公平,特别是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尤其明显;二是小额法庭的案件涉及金额较小,而请律师的费用相对较高,与小额法庭廉价解决纠纷的初衷不符;三是小额法庭的庭审程序非常简单,给双方的陈述时间较短,律师对案情的了解不一定比当事人透彻,当事人本人可能更容易把案情叙述清楚,而且,有律师参加的诉讼庭审正式,听证时间长(因为律师经常要求延期审理)。

    第九,小额法庭的法官在庭审中起着主导作用,可以直接向双方询问并且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第十,案件审理期限较短,一般在一两个月内审结。

    三、美国小额法庭对构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借鉴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对公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法院受理的案件与日俱增,这其中,虽然有标的额上百万、甚至过亿的大标的额案件,但更多的是小额案件。小额案件标的虽小、案情简单,但与百姓生计息息相关,许多公民正是通过小额案件认识了法院,见证了司法,理解了法律。小额案件来自于公民日常生活,如果诉讼程序对其特殊性不加以考虑,使众多小额的、零星权利长期得不到救济,必然产生的后果就是公民对司法制度的疏离,对法律的不信任。因此,“法院用群众方便的诉讼程序和方法迅速解决大量的小额诉讼案件,是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能否取信于民的关键所在”。[7]当前,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启动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调研,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在全国选择数十家法院进行小额诉讼程序的试点。在立法和试点过程中,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不失为明智的选择。美国的小额法庭制度尽管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8]但其许多确定的机制和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的。

    (一)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在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意味着将一部分小额案件从现行的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进而形成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立的一审民事诉讼程序设计。[9]因此,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分工。那么,确定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适用的标准是什么?近年来,许多基层法院进行了民事速裁审判改革,建立速裁法庭或速裁机制,对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通过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迅速审结。纳入速裁审判的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简单的继承纠纷案件;相对简单的买卖、借款、租赁、赠与、委托、确权、返还等涉及债权物权纠纷的案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交管部门已作责任划分并已进行伤残鉴定,且起诉时已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原被告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案件。[10]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则将小额速裁的适用对象界定为: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 1 万元的给付之诉的案件,具体包括:(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5)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从上述规定看,就受理案件的范围而言,不论是各地的实践还是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都将案情简单和标的金额较小作为适用速裁的标准,这与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宗旨有一定差距。纵观世界各国,虽然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的绝大多数州,在确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标准时是统一的,这就是仅以诉讼标的金额来确定其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在适用范围上的这一特征,有的学者指出:“不论金钱债权的类别,它以借款债权、买卖货款债权、押金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额事件为对象,同样是 30 万日元的小额事件,若为物的交付请求则不属于小额诉讼的对象。”[11]我们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就在“小额”二字上,是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针对请求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所规定的一种审理程序。[12]“小额”二字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仅限于解决金钱给付的财产纠纷,因为具有金钱给付的财产纠纷在涉及财产利益的范围上能够明确认定,而具有金钱给付财产纠纷以外的那些涉及财产利益的纠纷,如果转换为金钱数额来加以确定,就可能增加程序的复杂性,如果超出了一定的标的金额,就可能导致适用简易程序甚至普通程序,这与小额程序的特点和性质不相吻合。从审判实践看,“案情简单”具有不确定性,它既可能与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成正比,也可能与诉讼标的金额较小成正比。比如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有时要通过鉴定、资产评估的方法来确定价值,很有可能超过一定的标的金额。因此,为达到简易快速审理小额争议的目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在确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上,案情简单不应当成为判断标准。我们认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金钱给付的财产纠纷。

    如何确定小额诉讼程序所涉及的财产权益的具体标的金额,是界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关键所在。在美国,因为各地经济发展状态和法律规定不同,造成了小额诉讼受理案件标的金额也存在相当差异,但基本与各州普通居民的月收入相对应。我国幅员辽阔,各省的经济发展又不平衡,在世界上与我国具有类似可比性的恐怕只有美国,加之小额诉讼主要是解决广大民众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交易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确定小额诉讼受理案件标的金额标准时,应当以一般居民一般收入状况和消费经常性规模来确定。[13]在全国法院推行的小额速裁制度试点工作中,最高法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具体确定本辖区试点法院小额速裁案件的最高收案标的金额,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 5 万元。这一做法就体现了这一原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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