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德山 ]——(2011-11-9) / 已阅15140次
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订立后情势变更维持原合同效力,使得一方当事人,甚至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即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制度。
三、履行不能
如因情势变更致使当事人客观上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履行不能即有别于显失公平,也有别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论文最后一部分论述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之间属于种属关系,即情势变更属于商业风险之一种,并对理论界将二者所作的比较提出质疑。二者不存在的所谓的区别,客观上也无法作出科学、准确划分,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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