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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信行政执法的复议监督

    [ 王春晖 ]——(2003-7-19) / 已阅38192次

    2、对具体通信行政行为的复议监督
    根据我国通信行政管理的实践,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通信管理相对人不服通信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通信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通信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证书或申请通信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通信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我国对经营通信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通信业务。关于通信业务的种类目录和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的数量,由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市场需要进行确定并公布。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二)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四)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通信行政管理相对人向通信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或申请通信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通信行政机关在接到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在法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通信行政机关必须颁发、审批或登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必须在法定时限内给予答复。如果在此期间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审批或登记也不给予答复,那么申请人可以据此向不予颁发许可证或者不予登记、审批有关事项的上一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申请复议,如果不于颁发的决定是中央通信行政部门作出的,申请人可请求国务院法制部门裁决。

    (2)对通信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通信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通信行政机关保障通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通信管理相对人通过依法申请获得通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进网许可证、资质证书、认证书、认证标志等,取得了从事通信行业经营和生产活动的资格和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取得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认证书的相对人在其经营和生产活动中有违反通信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通信行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通信行政管理职责,对相对人的违法活动进行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现行的中央通信法规和地方性通信法规的规定,通信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或撤销批准文件。通信行政主管门作出的警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通信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其目的是通过对违反通信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不再违法;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通信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这是一种限制和剥夺通信违法行为人财产权利的处罚,具有一定的经济意义;通信行政主管门作出的没收非法所得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通信行政机关依法将违反通信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的非法收入和所得收归公有的处罚形式;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通信行政机关要求从事违反通信法律、法规进行通信经营活动的组织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这种处罚形式是限制和剥夺通信违法行为人特定行为能力的一种处罚,与吊销许可证合称为能力罚或行为罚。在现行的中央通信法规和地方性通信法规中,责令停业处罚的形式一般为“责令停业”或“责令停止经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撤销批准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通信行政机关撤销通信违法行为人已获得的从事通信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证书,剥夺被处罚人从事通信特许活动的权利和资格的处罚形式。许可证是通信行政机关依申请核发和批准的,允许相对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文件,未领取许可证从事通信产品生产或经营通信业务的,通信行政机关应依法取缔。对于已经取得许可证的相对人,通信行政机关有权监督其依法从事各项许可活动。如果发现许可证持有人违反有关通信法律、法规从事许可活动,通信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许可证,剥夺其从事被许可活动的权利和资格。
    对许可证的吊销,势必带来剥夺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后果,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非常之大。实践中,有的地方通信行政机关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发放《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随意性很大,存在侵犯通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可能。因此,通信行权管理相对人对于通信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立即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作出决定的通信行政机关实施复议监督。
    (四)通信行政复议的程序
    通信行政复议是通信行政机关裁决通信行政争议的一种活动。这种活动是通信复议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依法对通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经查明发现通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时,有权撤销、变更该具体通信行政行为或确认该具体通信行政行为违法,这样使得违法或不当的具体通信行政行为在通信行政系统内部得到纠正,从而有利于促进并维护具体通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了保证通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实现,通信行政复议机构在进行复议时必须遵循法定的方式和步骤。在通信行政复议活动时,通信行政复议机关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的总称叫作通信行政复议程序。从我国行政复议的立法和实践来看,通信行政复议应主要经过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四个步骤。
    1、通信行政复议的申请
    通信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要求通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通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要求改变或撤销该具体通信行政行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引起通信行政复议的必要前提。没有申请,通信复议机关不会主动进行行政复议,但是申请并不一定必然导致行政复议的发生,还必须经过复议机关的审查。经复查申请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才是引起通信行政复议的必要前提。
    (1)申请通信复议的期限
    通信行政复议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是一种通信行政司法活动,因此,必须有严格的期限规定。期限就是提出申请的时间限制,也是复议申请权的有效时间段。如果申请人认为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希望得到行政上的补救和监督,就应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这种权利即不存在。
    《行政复议法》第九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一般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这一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统一按照六十日执行。在行政复议法制定以前,多数规定为十五日。根据几年的行政复议实践,十五天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过短,许多行政管理相对人因为逾期申请而被拒之于行政复议大门之外,丧失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条件。二是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讲的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法定渠道,确切地了解到具体行政行为及其内容的事实。一般讲以下几种情况应认定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1)具体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书面决定注明的日期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2)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是送达的,送达书面决定的日期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3)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公告送达的,公告之日起规定的一定时间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4)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证书或申办批准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规定的答复期届满的次日起的适当期限,均可作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三是为了充分体现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单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则要按照单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超过六十日的行政复议期限执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权利,《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测、不能抗拒也无法避免的客观事实。如:地震、火灾、海啸、洪水、战争等;其他正常理由的范围较广,一般包括存在非因行政复议申请人故意导致的障碍而影响行政复议权行使的情况。如:公民疾病、法人改组阶段等。但是无论是因不可抗力还是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当事人应提出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据。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延长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持续的时间。也就是讲,申请期限延长的这段时间应扣除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外,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形成的障碍消除时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才继续进行。
    (2)申请通信复议的条件
    申请通信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但该项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不能必然引起行政复议活动的发生。为了防止滥用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法》对申请复议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对通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同样适用。
    第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是对提出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要求。首先,《行政复议法》中的公民是否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如果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最好使用“自然人”这一概念。因为公民从严格的概念上讲,是公法上概念,是政治概念,不是私法概念,在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虽然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但是为了与公法上的公民概念相区别,在“公民”概念后还加上了“自然人”的表述,这是为了将公民概念等同于和私法上的自然人概念;而《合同法》正式使用了自然人的概念。这样一来,《行政复议法》中的“公民”在表述上就有些限制。但是无论公民还是自然人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还必须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次,《行政复议法》中的法人是指《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主要指法人以外的组织,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组织等。
    除符合复议申请主体资格外,同时还必须是认为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不是直接侵犯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不能成为通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第二,有明确的复议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必须明确指出实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一个。如果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开始复议活动。
    第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的复议请求,是指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主张和要求通信复议机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如要求撤销、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通信行政处罚决定;要求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或申请通信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事实根据,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机关已经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如通信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
    第四,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申请人向通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有关内容,超出第六条的规定范围,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根据我国通信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具体通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范围主要有两大类:一是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通信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证书或申请通信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通信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二是对通信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五,属于管理复议机关管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管辖的规定,向有复议管辖权的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如果通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应及时地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申请通信行政复议的方式及内容
    通信行政复议是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的法律制度。因此,对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的规定,要有利于充分实现这一根本宗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根据这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既包括书面申请,也包括口头申请。但笔者认为,通信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形式比较严肃、郑重,既有利于全面、具体地表达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请求的目的,阐述申请行政复议的事由及有关根据,也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准确地掌握申请人的要求及其理由,从而更为方便地查明案情和及时结案。
    行政复议申请书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在内容上应明确、具体地表达申请人的意思。一般而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有四项。一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是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三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四是接受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以上四项内容是复议申请书的必备内容,其中“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是核心部分,是申请人通过复议希望达到的目的,以及提出这种要求应具备的事实法律依据。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标志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了相对人的怀疑从而引起外部行政争议的产生,是可能引起行政复议程序开始的一种行为。所以制作通信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定要认真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事项叙述清楚,要忠于事实、合理合法,以便于复议机关审阅。
    2、通信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复议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复议条件的,但是不属于通信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以上两种情况,通信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根据以上内容,通信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在程序上作出以下行为:
    (1)审查复议申请
    第一,审查复议申请书的期限应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这样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的高效原则,对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对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查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二,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主要包括: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受案范围;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本通信行政机关管辖;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复议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处理复议申请
    经过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后,通信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第一,对于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起为受理。这时通信行政机关应制作《通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对于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对于符合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受理过程中的行政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通信行政机关的具体通信行政行为不服,向通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通信行政复议申请,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法定权利。但是由于长期以来通信管理一直处于政企合一的局面,以致出现通信行政复议机关怕惹火烧身或者官官相护等原因,随意拖延受理通信行政复议申请,甚至拒绝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这种状态,既偏离了通信行政机关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宗旨,也偏离了促进通信发展的原则。因此,如果不从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加强监督机制,势必影响通信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通信行政复议制度作用的发挥。在这方面,《行政复议法》对以前的《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了相当大的完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选择了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可通过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干预和监督获得解决。这里讲的“正当理由”,应理解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凡是符合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除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应告之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外,都应当无条件的受理,绝不能以“正当理由”为由而拒绝受理或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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