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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法人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 叶文炳 ]——(2003-6-27) / 已阅17790次

    的,理由如下:
    1、我国《刑法》没有采用法人犯罪的概念,刑法中规定“单位”外延远大于法人。根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
    性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符合民法中“法人“的条件,也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和特征。

    2、不将村民委员会例为单位犯罪主体,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适当与犯罪分子行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明,单位刑事责任的确定,就意味着个人责任的减轻,比较而言,单位构
    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一般要比自然人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要高,以《刑法》第一百五十
    三条规定的走私上普遍物品罪为例,自然人犯此罪最高刑死刑,而单位最高只能是十五年
    。如果上述案件由村委会负责人承担滥伐林木罪与自然人来承担则轻得多,相反如由自然
    人来承担单位犯罪,则就显得更为不公平。
    3、将村民委员会排除在单位犯罪之外将会导致逻辑上错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村办、村集体所有
    、村下属的公司、企业也不断增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精神,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
    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 。而作为“单位”的
    上级村委会按《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却不是“单位”,显然从逻辑上说不通。



    作者单位:漳平市人民法院叶文炳
    联系电话:(0597)7829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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