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越 ]——(2003-6-11) / 已阅387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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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际法调整的内容几乎渗透到一切法律领域,但只要仔细观察,便不难找到西方国际法的主题:即和平与战争、发展与环境、民主与人权三大主题。围绕着这三大主题的,则是合作、对话与改革三大主旋律。下面分别介绍。
古往今来,和平乃人类第一要义。国家要谋求长治久安,稳定乃国家的首要职能。国与国之间何尝不是如此。对当今的"地球村"而言,没有比和平的国际环境更为重要的了。在人类饱受战争之苦以后,联合国诞生了。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以维护世界和平与确保国际安全为最高目标,宪章明确地禁止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冲突的手段[21]。国际法对武力的限制可以划分为两个不同的层面。一方面,国际法中有一些规范完全禁止或者在极为例外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军事武力。习惯上人们称之为战争之法[22],而正确的称呼应当是反战争法[23]。这是因为,本法律领域的最重要的目的不是赋予国家发动战争的权利,而是限制战争。只有当反战争法的规则无法阻止武装冲突的时候,战争法的第二个层次,即战中之法[24]才发挥作用,或者说:在武装冲突已经不能避免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冲突升级带来的恶果,将已经开始的军事行动限制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
而在当代国际法形成之前,盛行的是从中世纪时期的神学发展而来、尤其是以格劳秀斯为代表的战争法[25]学说。在格劳秀斯看来,只要有正当的依据,为了正当的目的,采用正当的手段,战争就是合法的。不过,坚持该学说的理论家们也十分清楚,如何才算正当是很难界定的。因此,到了启蒙运动时期,国际法便不能再接受这种思想。不过,这一时期的国际法理论仍然摆脱不了过去那种呆板的战争法理论的束缚。人们虽然不再承认战争权,但是仍然认为战争不受禁止。到了19世纪,战中之法[26]学说虽然取得了实质性的发展,然而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以战争权为标志的国际战争法仍然是实践的法则。
为了捍卫和平,联合国安理会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从不具备约束力的停火建议、和平解决武装冲突的推荐一直到以军事措施强制撤军[27]。尽管允许国家行使自卫权[28],但是联合国宪章还是将重点放在联合国自己采取军事行动的职权上。安理会的这种集体安全机制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贡献。然而,即使有了联合国与安理会,世界仍然不太平。"冷战"时期,和平是以两个超级大国阵营之间的核威慑为制衡的"冷和"。随着苏联的解体和中欧与东欧的巨变,世界上仅存一个超级大国。面队这种形势,尤其是"九一一"之后的国际形势,其他的大国或者集团正在重新审视世界和平格局,其核心就是如何处理与唯一的超级大国的之间关系,这不能不引起注意。
如果说和平与战争是第一大主题,那么发展与环境则是当代国际法之第二大主题。殖民国家独立后,在为法律面前主权平等而欢呼时,却又面临另外一个现实:国家在经济实力面前又是如此的不平等!发展中国家实施经济发展战略也就顺理成章。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鲜明地提出了生存权与发展权。由于自然资源有限、人口的爆增以及工业化过程的加速,工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环境与资源困扰着经济的发展。虽然国际社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29]战略,以期待解决环境与发展的矛盾,然而,由于缺少有效的国际法手段[30],全球环境问题不但没有得到抑制,而且有加剧的趋势,其中的原因,除了工业国家不愿意承担更多的环境义务之外,也与发展中国家发展权与环境权的矛盾有关。总的来说,可持续发展观还仅仅是人们的政治设想而已。
如果说和平与战争、发展与环境属于一切国家共同关注的话题,那么,西方国家似乎对民主与人权更感兴趣。不可否认,西方国家有着自己的民主观与人权观。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问题不在于要不要民主与人权,而在于要什么样的民主与人权。而民主与人权的前提与条件更加不能忽视。种"瓜"不一定得"瓜",究其原因,乃气候不同也。民主也并非消除贫困的灵丹,这样的教训不是没有。西方知名学者经过详细的考察和理论认证得出结论认为,俄罗斯以及东欧国家的民主改革之所以不能算是成功,主要是因为上述国家采取了过于激进的民主道路,使得国家秩序处于"休克"状态,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之所以一枝独秀,则要归功于中国的改革家们实行了渐进的经济与民主改革战略,因此,尽管中国某些制度的运作不是很良好,但是总的来说却保持了制度的延续性和经济的高增长[31]。何况即使西方的民主模式也并非唯一。至于人权,西方国家比较强调民主与人权的政治含义,即新闻与言论自由,三权分离、普选制等,而发展中国家首先将人权理解为生存权与发展权,这种差异同样是由不同的国情所决定的。此外,民主与人权的实现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种"豆"得"豆"也必须遵守种地的规矩,而不能拔苗助长。在当今的国际关系中,某些国家以"国际人道主义"、"人权"为理由"干预"别国事务。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技术援助也附加所谓"良好治理"[32]条件。对此,即使西方学者对这种"人权高于主权"的实践也持保留意见,毕竟,国家主权平等依然是国际关系的准绳。
有了当代国际法的主题,就可以感受到国际法的主旋律。如果说在以前,国际法的主旋律就是"和平"与"共存"的话,那么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当代国际法的主旋律就是合作、对话与改革。由于南北矛盾依然存在,因此不但南南合作没有过时,南北合作更有必要。而由于强权政治的存在以及发展与环境观、民主与人权观的差异,对话机制也就不可缺少。对话的目的在于消除误会,扩大同识,从而为合作创造条件。大量的国际组织以及地区组织的诞生则为不同国家之间的对话提供了论坛。但是,合作也是国家平等基础上的合作,对话也只能是平等基础上的对话。此外,国际法也感受到了改革的脚步。无论是联合国的机构改革[33],还是各国的经济与政治改革,其内容无不是围绕以上主题进行的。
以上对三大主题与三大旋律的划分,仅仅为了更好地把握当代西方国际法的走向。它们绝不是国际法的全部,例如国际法中的语言权[34]与文化权[35]就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课题。
三、欧洲法、欧陆国际法与美英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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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西方"国际法有其共同特征,但是仍然有必要考察以下欧陆国际法与美英国际法的区别。我们通常所说的"西方",其实是一个地理概念。对法律而言则不同,"西方国家"大约是指那些发达的具有共同的法律价值观的国家。因此,西方国家不再是一个地理概念,例如在我们眼中,澳大利亚基本上也是"西方国家"。日本虽然是一个亚洲国家,却是"西方俱乐部"(如八国首脑会议)的成员。不过,西方国家中,仍然以西欧大陆国家(欧共体/欧盟)与北美国家为重。
西欧大陆与北美以及英国有着共同的价值观。这种共同的价值观不仅体现在对民主与人权的理解上,而且还体现在共同的安全体制(如"北约")当中。因此,任何低估西方国家的共同价值观的看法都未免失之偏颇。但如忽视二者的区别也过于简单化了。
要说欧陆法系的国际法,就不得不从欧洲法谈起,这不仅是因为"欧洲公法"对当代国际法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36],而是因为当代欧洲法的走向将影响到未来国际法的格局。狭义的欧洲法其实就是欧共体法,而"欧盟法"似乎有取代"欧共体法"的趋势。欧共体/欧盟的成立大大促进了欧洲的统一,这种统一还在继续。尽管欧共体/欧盟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国际组织,然而欧共体/欧盟所实现的国家联合与统一是任何国际组织无法比拟的。欧共体/欧盟不但实现了三个共同体,即经济共同体、钢煤共同体与原子能共同体,也不仅有了欧洲统一的货币,而且欧盟成员国在外交与安全、治安与司法协作方面有着共同的对外政策。这三个共同体与两大共同的对外政策就构成了欧共体/欧盟的"五大支柱"[37]。不仅如此,欧共体/欧盟还享有自身的立法权,共同体/欧盟制定的"条例"在成员国有着直接的效力,即是说不经过成员国立法机构的转化即可直接适用。因此,欧共体已经成了名副其实的"超级国际组织"。欧洲法也因此独立成一个单独的法律学科,成为成员国内的法律系学生的必修课。
说明了欧洲法的特征之后,就不难发现欧陆国际法与美英国际法的微妙区别。法律的背后就是利益或者说价值,国际法也不例外。由于欧共体/欧盟以追求欧洲的统一(共同市场)为目标,因此,欧陆国家的国际法及其实践必然要服从欧洲利益。这就表明,它与美英的国际法难免出现某些不协调,有时甚至会出现摩擦。这不仅体现在欧盟与美国不时出现的贸易纠纷(例如企业合并纠纷、香蕉纠纷、技术标准纠纷、近来的钢铁大战等),而且也表现在不同的外交与安全政策上。不仅如此,西欧大陆的传统与北美的文化并非完全能够融合,法国的"文化保卫战"就很能说明问题[38]。德国某前总统在最近的一次研讨会中一语道破天机:每当出现国际冲突时,总是"美国出兵,欧洲收场"[39]。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了二者的所谓"集体自卫"义务仍然在发挥作用,另方面则正好说明了二者对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有着不同的理解。过去数十年美国介入的武装冲突基本上都是在自家的"后院"以外进行的,而很多的冲突源正好位于欧洲的腹地或者邻近地区,因此,即使有"集体自卫"义务在先,欧洲在自家门口岂能毫无顾忌?!再者,欧洲同样是民主国家,它又岂能简单地与某些霸权主义同流?!欧盟最近通过了建立自身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计划,欧洲还打算邀请中国参与这一计划,因为欧洲认为,过分依赖别国的卫星通讯系统不符合欧洲的安全利益。争对德国民间人士准备游行抗议某国家总统的到访,德国外交部长最近说,"在国际政治中,我们不是需要更少的美国,而是需要更多的欧洲"[40]。这句话可以说代表了欧陆国家的心声。
如果在研究当代国际法中忽视美国的作用,那同样是不切实际的。美国乃世界超级军事大国和傲视群雄的超级经济大国。对于美国的作用,笔者认为同样应当公正地、一分为二地看待。至于美国的国际法思想与实践,由于国内论述颇多,这里不再赘述。而英国就比较特殊了。虽然英国位于西欧,而且英国还是欧共体/欧盟的成员国,但是英国与美国维持着特殊的关系,这是公开的秘密。笔者认为,随着欧洲的进一步统一,英国将面临两难的决策。
正如夸大欧陆国家与美英的国际法实践的共性失之偏颇一样,夸大二者的差异性同样是不恰当的。上面的结论只是为了叙述的方面,至于具体情况,仍然要具体分析。现在就预测二者将来关系的变化还为时尚早。此外,欧洲统一进程也面临一些难题,这里不再赘述。无论如何,在国际法研究中注意二者的新发展是有益的。
结语:寻找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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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当今的世界法系中,以欧陆为代表的成文法系与美英为代表的判例法系对世界法律思想及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也反映到了国际法规范的制定上。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不仅要协调不同国家的利益,甚至要协调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的法律概念。其结果就是某些国际法制度或者概念其实就是各法系,尤其是欧陆成文法系与美英判例法系的妥协物[41]。这充分表明当代国际法寻找共同识的必要性。
既然是"西方的"国际法,我们对当代西方国际法的某些观点不能苟同。正如国家主权原则所昭示的那样,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有义务遵守本国的法律。笔者只是盼望,通过对西方国际法的认识做到知己知彼,以使得我国的国际法学研究处于主动的地位。"求同存异"是我们应当坚持的原则。
(原载:[德]魏智通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中文版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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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略战争所遗留下来问题,例如文物的返还问题至今是国际法研究的对象。对那些具有维持对民族认同感作用的文物归属而言,国家的国内法面临两个特殊问题:一是文物归属国家的标准;二是对非法或者合法出口的国家文物的返还请求权问题。而如何将某个文物置于国内的文化秩序之下则有不同的方法。首先可以以文物的制造地国家为准,即制造地国家享有文物主权。此外,也可以考虑以文化产品的著作权人的国籍为准。最后,如果某个文物对维持民族认同感具有特殊意义,有关国家也可以主张权利,而不考虑该文物的制造地或者著作权人的国籍。由于标准与方法的不同,所以在规定文化资源的国家归属上可能存在冲突。遗憾的是,由于西方国家的反对,对文物的返还至今尚未形成有效的国际公约。
[2] [拉] ius gentium。关于西方国际法的起源详细论述,可以参见笔者翻译的Wolfgang Graf Witzthum(Hsrg.),V?lkerrecht,2. Aufl., Walter de Gruyter Verlag, 2001, 即[德]魏智通(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章第5段以下。关于本文脚注方括号中所使用语言简称:"拉"代表拉丁文,"英"代表英文,"法"代表法文,"德"代表德文。下同。
[3] [拉] ius civile,直译:"民法"。
[4] [拉]ius inter gentes,[英] law of nations, [法]droit des gens。
[5] [德]V?lkerrecht。
[6] [德]Zwischenstaatenrecht。
[7] [英]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法]droit international public。
[8] 参见联合国宪章第2条1项和第4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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