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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若干问题初探

    [ 李俊敏 ]——(2003-5-15) / 已阅25236次

    b、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售证券数量来计算;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操纵市场行为被揭露之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来计算。

    c、资金利息应以同期活期利率来计算。

    主要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93年9月2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93年国务院发布;

    4、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

    5、《民法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彭万林主编;

    6、《浅论证券操纵行为》,作者岑剑平,登载于www.law-lib.com网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作者单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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