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建国 ]——(2003-5-10) / 已阅22565次
能避免,笔者认为,必须以统一的紧急状态立法取代松散的规定。
四、《紧急状态法》的建议内容
建议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分为四个部分:
(一) 紧急状态的定义。
紧急状态是指由于发生了特殊情况,在使用正常的手段难以维护或者
恢复社会秩序的情况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紧急状态法》规定的程
序,采取特别措施以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的整个阶段。包括战争、暴乱、重
大疫情的流行、重大自然灾害等。
(二) 紧急状态的宣布和解除程序。
规定只有省级以上政府才可以根据法律授权宣布处于紧急状态,只有
在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本法规定的紧急应对措施。其解除程序也
应与宣布同。
(三) 紧急状态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本文论及规范性文件所列之各项,但应详细规定诸
措施的实施程序。
(四)违反本法的制裁措施。
该部分主要是保障措施,可以规定违反紧急状态措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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