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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造、倒卖变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是没有罪名的行为

    [ 张长海律师 ]——(2011-6-13) / 已阅17997次

    2、该司法解释条文在立法技术上属于类推司法解释。依照我国97年《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该司法解释条文由于与该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着不可调和的明显冲突,因此,该司法解释条文应立即废止。
    五、变造和倒卖变造有价票证的行为在我国现行的《刑法》范围内没有可适用的罪名。
    综上所述,我们可知有关涉嫌变造和倒卖变造有价票证的行为,在我国79年《刑法》体系范围内,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运用刑法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但是在我国97年《刑法》颁布实施后,由于新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新刑法又废除了类推,导致79年《刑法》体系范围内的原有司法解释失效。新刑法分则条文部分又没有对涉嫌倒卖变造有价票证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因此,目前在我国有关涉嫌变造和倒卖变有价票证的行为在我国现行的《刑法》范围内没有可适用的罪名。
    六、变造和倒卖变造有价票证的行为,应依《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做其他性质的处罚。
    (一)、罪刑法定原则
    97《刑法》第三条所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是97《刑法》在修订过程中新增加的规定。97《刑法》在增加本条的同时,删除了原79《刑法》第79条关于类推制度的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与以肯定,在司法上则有助于强化执法意识,提高司法水平,而且会有助于完善司法解释,纠正司法解释侵入立法领域的错误现象。同时原则的法定化及其在立法和司法中的贯彻,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强化现代法制国家所需要的制约机制。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主要表现是:明确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有哪些行为是犯罪,刑罚的刑种、刑名和有关具体运用的原则,各种具体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幅度等,要求认定犯罪及处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依照刑法规定办理。也就是说,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处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里的法律,指刑事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规和民事、行政、经济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所谓“明文规定”,是指法律对犯罪罪状和法定刑都做了明确规定。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健全的一个标志。它使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在定罪与量刑上都能依照刑法规定去办,使司法有了统一的标准,从而有利于公正裁判,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大意义。
    (二)、最后的意见。
    综上所述:
    1、由于我国《刑法》中对“伪造”一词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因此,采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条文,对涉嫌变造和倒卖伪造有价票证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是错误的。
    2、由于我国《刑法》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和对类推和类推司法解释的废除,所以,在我国现行的《刑法》范围内是没有可适用的罪名。
    3、由于涉嫌变造和倒卖变造有价票证的行为,在我国现行的《刑法》范围内又没有可适用的罪名。所以,根据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目前在我国不断发生的有关涉嫌倒卖变造有价票证的行为依法不能进行任何刑事处罚,而只能做其他性质的处罚。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90号601-6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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