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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析我国专利权保护的特别规定

    [ 徐巍 ]——(2003-1-29) / 已阅46795次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上述限制之(a),即这里的产品应是“新”的。但是关于“新产品”的含义,TRIPS协议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我国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也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
    然而,要求原告证明所涉及的产品是新产品,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要证明产品曾经出现过,只需举出一个反证即可,而要证明产品在市场上没有出现过,则是无边无际的事情。在涉及专利的新颖性时,《专利法》第22条从反面来定义现有技术,并把现有技术的公开分为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式。在新颖性审查时,也只能就出版物公开进行检索,而对其他公开方式则不作审查,事实上也无法审查。
    有一种观点认为,实务中可以参照上述(b)方案进行,[33]对于这样的要求,专利权人比较容易证明。但这毕竟不是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对此做法尚需理论上的探讨和实践中的尝试。
    由于存在这种证明中的困难,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与方法发明专利得到保护的程序是不一样的。甚至有学者认为,前者的保护是绝对的,而后者的保护则不是绝对的。[34]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办法,就是将制造方法和使用该方法得到新产品同时申请专利保护。
    在专利法领域,一种新的权利保护制度已经形成,在随后修改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同样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这些新的权利保护制度,必将对我国其他民事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
    注释
    ① TRIPS协议中侵权的英文为infringement(原意为“进入边界”),而非 tort(原意为“扭曲”)。
    ② 本文参考的TRIPS协议中文本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郑成思研究员的译本。
    ③ 有关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讨论,可以参阅以下著作: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5-75页;曾志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57页。
    ④ 权利人是否可以选择“受损”和“获利”中相对较高的数额要求赔偿,尚存争议。
    ⑤ 随后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6条和《商标法》第58条分别规定了最高为5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
    ⑥ 本文完成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和《关于审理商标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分别规定了合理的律师费用可以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参考文献
    [1]曾志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2]陈小君课题组:《挑战与回应——WTO与中国民商法》,《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2期,第11页;
    [3]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7页;
    [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357页;
    [5]乔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思考》,《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3期,第26页;
    [6]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
    [7]陈洁、赵倩:《WTO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4页;
    [8]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4页;
    [9]须建楚、张晓都:《TRIPS协议与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的几个问题》,《人民司法》2002年第3期,第32页;
    [10]李永明:《知识产权法学》,杭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页;
    [11]唐昭红:《论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确立》,《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2期,第67页;
    [12]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第3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55-260页;
    [13]孙玉:《即发侵权与知识产权保护》,《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28日;
    [14]王连峰:《WTO中的知识产权协议与中国专利法的修改》,《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6 期,第60页;
    [15]段立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法律适用》2001年第7期,第38页;
    [16]孙玉:《即发侵权与知识产权保护》,《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28日;
    [17]郑成思:《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与“侵权四要件”》,《判解研究》2000年第1辑,第34页;
    [18]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6页;
    [19]郑成思:《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与“侵权四要件”》,《判解研究》2000年第1辑,第34页;
    [20]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25页;
    [21]曹刚:《简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法律适用》2001年第7期,第16页;
    [22]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357页;
    [23]蒋志培、张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适用方面两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页;
    [24]曹刚:《简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法律适用》2001年第7期,第17页。
    [25]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3页
    [26]程永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发展》,《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14日;
    [27]蒋志培、张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适用方面两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28]孙笑侠:《法官是怎样思考的》,《人民法院报》2002年4月15日;
    [29]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年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2页;
    [30]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页;
    [31]李永明:《知识产权法学》,杭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页;
    [32]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2001年第三版,第二部分第2章3.1.1;
    [33]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324页;
    [34]黄敏:《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与审查要点(修订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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