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谦 ]——(2011-4-19) / 已阅23024次
(3)要求参与特别重大项目的相关人员出具《保密承诺书》。
(4)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调查”,了解离职员工去向、手头秘密资料移交情况并要求离职员工出具《保密承诺书》。
需注意的是,签订《保密协议》、《保密保证书》的意义只在于可作为“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而不是保密义务产生的必需前提,因为,“接触他人商业秘密的人均应保密”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无需特别约定。
(5)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在职(或离职)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是指约定有关职工在离职以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业务的协议。竞业禁止包括在职竞业禁止和离职竞业禁止,在职竞业禁止无需特别约定即为职工应负的义务,而离职竞业禁止则需要特别的约定,并且用人单位必须为此而向职工支付一定的补偿。
需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竞业禁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有关内容可单独订立合同也可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条款当中。
(6)员工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并制作培训记录,要求参加人员签名。
(二)对外措施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
2、与经(代)商销签订《保密协议》;
3、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4、在对外签订技术转让或委托开发、技术服务以及加工承揽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5、在可能涉及自己商业秘密的项目谈判之前,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6、与其他可能接触或持有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单位的商业秘密因生产、经营需要难免会被专用设备的定制厂、专用配件的加工厂、原材料的供应商等所知;单位在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时,也会使合同对方所知悉。因此,在对外签订有关合同时一定要签订好保密条款。一旦对方违反保密义务,权利人可依据合同要求违约方停止侵害、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三、商业秘密管理与防范
保密措施如何采取,企业应该有一个既简单又有效的方案,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加以分类;
2、确定保密责任及管理人员;
3、对于商业秘密文件施以标记;
4、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或安全系统的作用;
5、如何处理商业秘密与雇员的关系;
6、如何以较低的风险向企业外部人员披露某些商业秘密;
7、如何处理主动向企业提供商业秘密的情况;
8、定期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
综合考虑上述八个方面要素的情况下,企业应当从物理上、思想上、组织上分别采取一些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1、物理性防范措施; 2、保密规章制度;3、商业秘密文件管理;4、保密协议; 5、竞业限制协议。
另外,在员工离职时需要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在员工提出离职请求后,应立即指定工作交接人员,把离职时应交接的信息、资料及步骤告知对方,使离职员工清楚知道该如何交接、交接什么、向谁交接。同时也应将离职流程告知相关的部门及人员,要求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其他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一些重要信息交给将离职人员。做好离职面谈,动之以情,使其产生对公司感情的共鸣,不至于在即将离职的时刻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同时晓之以利害,威慑其不要轻易有损害公司利益的举动和行为。
四、企业如何避免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企业应当认识到,除建立完善的自有商业秘密维护机制外,还要建立相应的机制,以免其卷入不必要的侵权诉讼当中去也是很有意义的。
1、 指导并协助客户在招用竞争对手的技术、经营骨干时进行一定的调查,避免侵权。
2、 要求跳槽人员提供原单位的《退工证明》等手续。
3、 制作专用《调查书》、《保证书》,要求跳槽人员填写并存档。
4、 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避免使用跳槽职工带来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5、使用跳槽人员提供的信息前,应充分了解其信息的来源,并要求提供者出具来源合法的书面《说明》。
6、指导客户保存通过反向工程或其他正当途径掌握他人商业秘密的所有材料,必要 时可进行公证。
★【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QQ律师网http://www.qqlawyer.com首席律师;主要擅长:公司法律、合同法律、股权纠纷、股权激励、知识产权、股东纠纷、交通事故等;服务专线:13837159892 ,E-mail:qqlawyer@126.com】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