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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购令”与“涨价归公”

    [ 黎广军 ]——(2011-3-3) / 已阅23055次

    举例。2010年3月15日,全国“两会”刚结束的第二天,北京市一天就产生了三个“地王”。2010年3月17日《上海证券报》报道:“地王”周边二手房价跟风飙涨,最高涨幅达40%。

    在这个案例中,增加了土地供应,房价反而上涨。可见,房价不是取决于供需,而是取决于人们的预期和投机炒作。中国各大开发商无不大量囤地,就是预期“地价涨→房价涨→地价更涨→房价更涨”的涨价怪圈会继续循环。大量案例也已经证明:开发得越慢,利润就会越高。

    市场经济是“零和博弈”,有人多拿了钱,有人就要多出钱。所以房价高涨必然会缔造出许多房奴。

    4. 房地产危机的主要原因

    1985年广场协议迫使日元升值,日本出口受阻。企业改向海外发展,以资金和技术的出口代替了产品出口,例如把工厂搬到中国或东南亚去,这就需要向银行大量借钱。当时日本全民坚信“地价只涨不跌”的“土地神话”,企业急需资金,而日本银行对大宗贷款一般只接受土地抵押,这样地价就越炒越高,直至1991年资产泡沫破裂。现在日本海外资产世界第一,企业海外利润占总利润30%,这是当年企业大量举债向海外发展的成果。目前中国外汇储备世界第一,但只有国企可以贷款出来走向世界,私企缺乏可抵押资产。

    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公布至1997年香港回归,香港楼价上涨了约10倍。当时香港人坚信“楼价只涨不跌”、“炒楼稳赚不赔”的“楼市神话”,以致楼价越炒越高。后来在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风暴中,香港“楼市神话”终告破灭。

    美国人不炒房地产,但炒房贷。2008年金融海啸就是美国金融机构投机炒作“次级房贷”的结果。

    上述三次房地产危机的特点是:日本企业炒地,香港私人炒楼,美国投行炒房贷。日本是“土地神话”的破灭,香港是“楼市神话”的破灭,美国是“次贷神话”的破灭。

    这说明:房地产危机和资产泡沫的主要原因是各种形式的投机炒作。

    中国现在已经出现了“房价只涨不跌”、“炒房稳赚不赔”的“房地产神话”,以及大量囤地囤房现象。这和当年香港“楼市神话”如出一辙。

    5. “涨价归公”与“涨价归私”

    “涨价归公”一词是孙中山先生提出来的。房地产涨价之增值实质上是全社会共同创造的价值,应该收归全体人民共享之,即“涨价归公”。反之,为“涨价归私”。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开征了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对“不劳而获”征税。例如,企业利润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股东的分红所得则需缴纳资本利得税(股息所得税)。企业利润是投入了劳动和资金而创造出来的,企业还忙得团团转,而股东所得却是“不劳而获”——坐着等分钱。资本利得税一般适用于不动产、投资、证券、股息、利息,收藏品等。

    韩国转让“第3处房产”的资本利得税率为60%且不管持有期多长。剩下的40%,扣除房贷利息、中介费等等以后,所剩无几,如同“涨价归公”。

    韩国买房要缴纳“财产取得税”,一般住宅的税率为2%,豪宅为10%。房屋保有阶段要按年缴纳“财产税”,一般住宅的税率为0.15%~0.5%,别墅、高尔夫球场、高档娱乐场所的税率为4%。此外,对拥有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和土地者还要按年课征“综合不动产税”,税率为1%~4%。

    越南2009年以前没有资本利得税。2007年1月越南加入了WTO,开放了外资进入房地产和股市,当年房价暴涨。2008年,越南楼市和股市下挫达60%,全年通胀率达23%。当时媒体惊呼越南爆发了经济危机。2009年1月1日起,越南实行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从原来的4项增加到了10项,包括房地产、投资、证券的资本利得税,以及继承税等;炒楼情况随之剧减。

    目前,实行房地产“涨价归私”的经济体主要有:中国大陆、香港、新加坡。2010年,这三个经济体的房价涨幅高居世界前列。香港和新加坡都没有资本利得税法律,炒楼炒股无税。2010年,香港和新加坡都只好通过提高印花税来打击炒房,抑制房价上涨。

    6. 中国的土地增值税

    中国房地产的“资本利得税”称之为“土地增值税”。
    1994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是,该条例的立法质量实在不敢苟同,实际征收率很低。特别是,连税局自己都搞不清楚怎样能够计算出二手房的“土地增值”,无以征收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以致炒房无税,炒房情况越来越严重。

    台湾也有土地增值税。1930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土地法》首次规定了土地增值税,当时最高税率达100%,这完全体现了孙中山的“涨价归公”理想。1946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第143条第3款规定:“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者,应由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归人民共享之。”

    台湾对房屋及其土地,分别课征“房屋税”和“地价税”,这称之为“分离课税制”;而大多数国家都将房屋及其土地视为一个整体“不动产”,课征不动产财产税。

    台湾各县(市)地方政府需要依法公布辖区内每一块登记土地的评估价格:

    (1)每三年公布一次各地块的“公告地价”。用于按年课征地价税。
    (2)每一年公布一次各地块的“公告土地现值”。主要用于:一是作为房地产转让或设定典权时用于课征土地增值税;二是计算征地补偿。征地补偿一般要“加成”,例如“加四成”意指征地价格要比公告土地现值增加40%。具体的征地加成数据,由各县(市)政府同时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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