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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购令”与“涨价归公”

    [ 黎广军 ]——(2011-3-3) / 已阅20851次

    台湾有“一地三价”之说:市场地价,公告地价,公告土地现值。2010年,台湾公告地价平均为市场地价的21.96%,公告土地现值平均为市场地价的79.29%。

    在台湾,土地增值税是地方政府税收的第一大税。2000年,土地增值税约占地方政府税收的36%,2008年约占23%。台湾的房屋买卖,不管是新房还是二手房,都要课征土地增值税。一般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卖出时土地现值-买入时土地现值×物价指数-可扣除费用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适用税率

    可扣除费用包括:.改良土地费用,工程受益费,土地重划负担费用。二手房一般没有这些费用。
    台湾民众可以登录政府网站,输入地块编号,自由查阅公告地价、公告土地现值,以及物价指数。

    如果房屋买卖是在同一年度内进行的,由于政府一年只公布一次公告土地现值,故土地增值为“0”,因而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台湾有“短炒”现象。据报道,当局准备以“暴利税”堵塞这个漏洞:转让持有2年以内的非自用住宅时,须缴纳10%~15%的特别税。

    历史上,许多国家都开征过土地增值税,现在大都已经改征资本利得税。这可能是因为,人们比较容易接受“房屋增值=资本利得”的概念,但房屋增值其实就是土地增值。目前,世界上大概只剩下海峡两岸还在采用“土地增值税”。

    台湾土地增值税采用累进制,历年最高税率如下示:

    台湾土地增值税的最高税率

    年 1954年 1964年 1977年 2005年至今
    最高税率 90% 80% 60% 40%

    由上表可见,台湾土地增值税的最高税率越来越低。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房屋需求量较大,此时必须“涨价归公”以防投机炒卖,所以税率很高。房屋供过于求之后,特别是进入了“后城市化”时代,税率应该调低,以刺激房地产市场;所谓“涨价归公”也就变成了一部分归公,一部分归私。
    目前大陆正处于城市化高速进程中,此时应该“涨价归公”,否则将会出现许多问题。

    7. 资本利得税与所得税的关系

    资本利得税的课征有二种情况:

    (1)资本利得税已经包含了所得税在内。例如,台湾征收土地增值税之后,不再征收所得税。
    (2)资本利得税不包含所得税在内。例如,大陆征收土地增值税之后,还要再征收所得税。

    大多数国家的资本利得税都包含了所得税,甚至直接称为“所得税”,例如,“利息所得税”其实就是一种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不得扣除利息,因为投资者应该自负投资的利息。

    8. “财产性收入”与“不劳而获”

    2007年10月,十七大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当时成为新闻热点。
    但是,“财产性收入”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其实质是社会创造的财产增值。所谓“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是创造条件,例如炒房免税,将社会创造的财产增值归于“不劳而获”的私人,从而“涨价归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9. 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建议

    中国目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不如人意,其原因在于计税办法太复杂,漏洞太多,争议太大,特别是转让二手房无法计税。

    9.1 二手房的计税方法

    建议转让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公式如下:

    土地增值税=(卖出价-买入价×物价指数)×适用税率

    上述公式其实是认为:土地增值=房屋增值=社会共同创造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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