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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跃:骗逃368万元过路费究竟应该定何罪?

    [ 温跃 ]——(2011-1-17) / 已阅19227次


    26、诈骗罪是数额犯,其犯罪数额直接影响量刑,因此作为法院来说应该查清到底骗逃了多少过路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时建锋案的审理中真的查清了骗逃的过路费的数额了吗?368万元中有294万元是超载的收费。294万元的收费依据是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公告》,这个《公告》的依据是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对载货汽车超载运输实施计重收费的通知》,而这个《通知》的依据是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5]492 号)。

    27、在上面一系列红头文件规定中,我惊讶地发现对超载车辆的收费办法。我们不得不回到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这个交通部的部门规章里明确规定了对超载车辆的收费办法:“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28、超载车辆具有严重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2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超载车辆必须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而交通部竟然出台文件对超载车辆收费后放行。因交通部关于超载部分的收费标准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其显然无效。根据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厅制定的《关于对载货汽车超载运输实施计重收费的通知》中关于超载部分的收费标准也是无效的,因此,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超载部分的收费标准也是无效的。在时建锋诈骗案中,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该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公告》来计算超载部分的收费,换句话说,时建锋案的被告人诈骗金额是74万元,而不是368万元。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是行政处罚,在本案中行政处罚数额不能作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不能作为时建锋诈骗数额来计算。

    31、如果时建锋诈骗金额不是368万元,而是74万元,对时建锋的量刑是否有影响?有两个版本:(1)该案一审法院审判长娄彦伟认为,河南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1998年11月23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 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为20万元以上。而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把这一标准确定为200万元。如果依该案一审法院审判长娄彦伟的这个说法,74万元没有达到200万元,不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该在10年以下量刑。(2)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侯晓洪解释说,“如果以有期徒刑来看,20万最低10年为判刑起点,然后每增加1万元(是一个月),这是有明文规定的。比如说减去20万,他超出了348万,应该增加348个月,除以12,应该是增加29年,加上起点的10年,应该是39年。从实践中有期徒刑一般最高是 20年,更多就是无期徒刑。”http://www.infzm.com/content/54690 按照刑一庭庭长侯晓洪的算法,时建锋应判14.5年,而不是无期徒刑。

    32、不论判时建锋无期徒刑还是10年以下还是14.5年,作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至少要查清时建锋的犯罪数额是74万元,而不是368万元。至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让一个守法不超载的货车司机辛苦8个月赚20万元,却要被其搜刮74万元的过路费,是否太黑了,那是另一个问题了,本文不再涉及,留给广大网友去探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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