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谦 ]——(2011-1-4) / 已阅32563次
(一)有限公司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两次会议之间的最长间隔期限以及具体召开时间,我国公司法允许由公司章程决定,定期会议应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无故不得取消、提前或延迟。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四、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情形
(一)有限公司(第40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股份有限公司(第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章程可以规定,当公司股价跌至一定幅度时,必须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五、股东会的通知程序
(一)有限公司
1、股东会的通知程序(第42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的约定既可缩短也延长会议的通知期限。
(2)通知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尤其规模较小的,可以灵活采取口头、电话、书面方式,但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2、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法律没有做出规定,公司章程和全体股东可以具体约定。
3、通知期限的起算
究竟是从通知发出之日起算,还是自股东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会的通知程序(第103条)
(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应当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通知期限的起算
究竟是从通知发出之日起算,还是自股东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六、监事会或股东的提案权
(一)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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