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谦 ]——(2011-1-4) / 已阅34729次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2)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①《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7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内容合法、程序严谨(公司法第22条)
①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1款)
戚谦律师提示:股东大会只能处分公司的财产权利,而不能处分股东卧室里的私有财产(如对股东股权的处置等);再如要求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增资扩股或为公司举债提供担保等,这是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
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2款)
③救济措施(第3、4款)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3、代理投票(公司法第107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不限于公司的其他股东,非股东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股东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61条):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三)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公司法第16条第3款,适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第2、3款: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106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戚谦律师提示:股东可以集中表决权向其中一名候选人投票,增加当选机会;也可以分配给数名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
八、股东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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