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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立仲裁机构受托调解制度的思考

    [ 张在祯 ]——(2010-12-13) / 已阅25256次

      对受托调解人员的监督。对办理仲裁受托调解案件的仲裁员的基本要求是,应当同时遵守仲裁员职业道德准则、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行政机关调解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人民法院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遵守有关调解与仲裁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应当满足委托机构的合法合理要求,保持与委托机构的联络与沟通,接受委托机构的监督,向委托机构通报案件处理结果,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另外,《仲裁法》第15条第2款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 结语
     
      仲裁制度作为与调解制度、审判制度并列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三大制度之一,过去对解决经济纠纷特别是商事纠纷曾经发挥过重大作用;今后,对建立和谐社会应当做出更大贡献。本文试图提出建立仲裁机构受托调解制度问题,但是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坚信深入探索创建仲裁机构受托调解制度,必将丰富我国“大调解”制度的内涵,在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领域踏出一条创新之路,在进一步推动民商事纠纷调解的同时,也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创新发展。

    【作者简介】张在祯,1962年1月出生,男,汉族,山东省青州市人。华东政法大学1988届法学学士、1993届法学硕士。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公司律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仲裁员。上海银行总行合规部副总经理。联系电话:021-68476332,13918106442,单位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邮编:200120,E-mail:zhangzzh@bankofshangh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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