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成江 ]——(2010-10-17) / 已阅12761次
第四, 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会给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精神损失的最大特点是难以以金钱计算和准确确定。只能由法官考虑各种参考系数而确定数额。这也是目前精神损害的赔偿仍然缺乏明确的标准的原因。正是因为如此,对相同的案件,各地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大相径庭,甚至同一地方的法院判决也不一致。出现这种情况,不是法官判决有问题,而是因为法官面对这样一种非财产损害,很难把握具体尺度。若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力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又极有可能出现法官权力过大而任意裁判的局面。如果赔偿过高则会给被告方带来过重负担,赔偿过低实际上没有什么意义。我认人,考虑到中国目前法官的素质并不是太高,不宜因为在违约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而给法官过大的权力。
合同法不宜对精神损害提供补救,但并不排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精神损害赔偿。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在合同中约定,由一方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劳务,利益方支付报酬,一旦因为一方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劳务有瑕疵,导致另一方某种精神损害,另一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甚至约定在出现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的情况下,也只能基于违约主张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合同自愿原则,这些约定也是有效的。在此情况下,一方基于违约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并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提出请求的。此种情况已表明,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改变了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 中不存在上述规定,则原则上不能基于单纯的违约行为或者违约责任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我们认为,应当坚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结果上的划分标准,对违法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原则上应当归入侵权责任的范畴。在一般情况下,对违约损害赔偿,主要应当赔偿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特别是精神损害。至于因瑕疵履行造成人身伤害时,也仅赔偿因人身伤害所致的各种财产损失。而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来说,不仅应赔偿财产损失,而且在侵犯人格权情形下,也应当赔偿非财产损失。对于受害人因侵权遭受的精神损害,可通过侵权之诉获得救济。所以侵权损害赔偿所称的“损害”,作为对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后果,包括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非财产损失,而违约损害赔偿所称的损害限于财产损失,仅指财产的减少或丧失。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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