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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对策

    [ 程云 ]——(2002-9-6) / 已阅23131次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UDRP”)的规定,仲裁庭裁处域名案件应当考虑三项要件,即被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商标的相似性;被诉人对域名本身权益的正当性;域名注册与使用是否均为恶意。
    (a)两个诉争域名均含有词汇“OLYMPIC”,其中一个域名还含有“US”一词,这与投诉人所享有的商标相似。诉争域名还含有“ONLINESTORE”(表示“在线商店”)一词,这显然造成与投诉人网站的混淆。特别是投诉人在邮购和零售类别上注册了“U.S. OLYMPIC SPIRIT”商标,这与诉争域名所要提供的服务极为近似。这也使希望通过互联网购买经合法授权的奥林匹克商品的用户错误地访问被诉人的网站。尽管被诉人在其网站上张贴了“否认声明”,但其域名中所含的“OLYMPIC”一词足以误导网络用户。另外,被诉人所承认的其销售与奥林匹克运动相关照片的事实表明其确有从投诉人商标所隐含的商誉中获利的主观动机。
    (b)被诉人从未获得以包括域名在内的任何方式使用投诉人商标的授权。被诉人使用诉争域名销售奥林匹克商品的行为违反了OASA。被诉人并未对诉争域名合法的非赢利性或合理使用,也未因该域名而为公众熟知。被诉人的行为构成对投诉人商标的商业性使用。
    (c) 被诉人以赢利为目的,利用网站提供奥林匹克商品,误导网络用户以为该网站及其商品与投诉人具有特殊联系,这已构成故意对投诉人商标的混淆。被诉人所述提供奥林匹克照片的行为,不论是否确实事实,均侵犯了投诉人的商誉。OASA为投诉人提供了特殊的法律保护,被诉人违反了OASA。 被诉人高价出售域名的行为也表明了其恶意 。
    综上,仲裁庭裁决将 域名强制转让给投诉人。

    2. 域名案

    (1)概要
    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简称“TOROC”)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IOC”)诉瑞士人皮特(Peter H. Hufschmid)有关 域名仲裁案(案卷号为D2001-0604)中,TOROC和IOC在2001年4月27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起仲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卡曼(Kamen Troller)于2001年6月14日认定被诉人构成恶意域名抢注,并裁决将强制转让到投诉人。
    (2) 诉辩主张:
    投诉人IOC和TOROC诉称:IOC为夏季和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监督者和组织者。1999年6月,IOC认定意大利都灵市为第20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主办城市。意大利奥林匹克委员会随即组成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即“TOROC”)。投诉人在美国、加拿大、瑞士、意大利、国际等国家或全球范围拥有或正在申请多项有关“TURIN 2006”和“TORINO 2006”的商标权。TOROC 同时拥有国际域名 和 意大利域名。 IOC还诉称其享有有关奥林匹克标志、旗帜、格言、颂歌和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全部权利。诉争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被诉人对诉争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益。被诉人未从投诉人处获得任何合法的授权。被诉人并未使用诉争域名的事实表明其没有也不准备善意地利用诉争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被诉人的目的过出售等方式谋求不当利益,并阻止投诉人在诉争域名上体现其标识的目的。故投诉人要求将诉争域名强制转让给投诉人。
    被诉人皮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辩。
    (3) 裁处
    仲裁庭认为,根据UDRP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同时举证满足以下三种情况:被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识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被诉人对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均为恶意。
    (a)在诉争域名注册之时,投诉人已经享有“TURIN 2006”和“TORINO 2006”的多项注册商标权。诉争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区别是域名在“TURIN”和 “2006”两词间没有空格。诉争域名含有“COM”的后缀,但这主要是技术性的需要。“TURIN”一词在英语、法语和德语中指意大利城市都灵(即意大利语中的“TORINO”)。故仲裁庭认定诉争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b)被诉人并未使用诉争域名,且无任何证据证明被诉人将为合法的商业目的或非赢利性的目的使用诉争域名。被诉人并未因“TORINO 2006”而为公众所周知。被诉人并未居住于意大利,与都灵市无特别的联系。故仲裁庭认定被诉人对诉争域名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
    (c)被诉人通过著名的域名交易网站“Greatdomains.com”公开出售诉争域名,以其谋取超过其原始注册费的利益。被诉人在注册域名后数年内未使用的事实,表明他对域名本身并不感兴趣。筹办中的2006年冬季奥运会是项著名的赛事,意大利的都灵和瑞士的锡永(SION)都是申办城市。而被诉人还注册了的域名,这表明被诉人故意试图从2006年冬季奥运会中谋取不当利益。故仲裁庭认定被诉人对诉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综上,根据UDRP和本案事实,仲裁庭裁定诉争域名强制转让给到投诉人。

    六、对策建议

    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笔者建议可考虑如下措施:

    1、 在立法方面,在现行的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完善或升格为法律的时候,对域名侵权现象给予专条明确规范。鉴于域名侵权的特殊性,可以借鉴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技术,将对域名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追溯到侵权域名(包括各类国内及国际域名)注册之时,以确保法律效力的覆盖度。

    2、 在行政和司法方面,对中国境内的域名恶意抢注者及协助者依法采取坚决的法律措施。对域名恶意抢注者可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域名纠纷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给予行政或司法裁处。对那些为域名恶意抢注者提供域名策划、出售、拍卖、推广等活动的公司或个人亦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中国境外的域名抢注者,利用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处理,以切实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有效执行。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规定,前述针对中国奥林匹克运动的被抢注的域名完全同时符合裁处域名纠纷的三要件,完全具备胜诉的条件。

    (1) 被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识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前述与“奥林匹克”或“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域名,其实质部分显然与国际奥委会和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已经或正在注册的“OLYMPIC”、“BEIJING2008”等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 被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

    前述域名注册人注册与“奥林匹克”或“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域名时,均未获得有关权利人的许可,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

    (3) 被诉人对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均为恶意

    前述域名注册者行为证明其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取扣除了与你方持有域名的相关费用之后的额外收益;为了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以赢利为目的,故意以连接源、赞助者或联接者的形式造成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间的混淆,从而误导互联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这些行为均构成“恶意”。

    另外,由于仲裁庭在裁处域名案件时遵循判例原则,因此前文所述已生效的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域名裁处均得有效引证。这样就有关中国奥林匹克域名的胜诉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鉴于裁处的便利和文化的融合,可考虑将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做为处理有关中国奥林匹克域名的唯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4、 进一步加强有关奥林匹克的防御性域名和商标注册工作

    商标的防御性注册即在主要国家或地区就与中国奥林匹克运动和北京2008奥运会相关的标识或类似标识在各主要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商标防御圈以防范于未然。又可以为域名等纠纷的处理预设“防火墙”。
    而域名的防御性注册,源于商标的防御性注册,并要特别注重与商标注册的协调。可考虑基于一个与上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数字组合,在不同的域名类别和语言上注册各类主域名及其衍生或相似域名。由于一个特定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因此域名的防御性注册可有效杜绝恶意抢注,避免讼累。盐湖城2002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的做法就足资借鉴。事实上,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高度重视并已经实施了域名的防御性注册, 并已经注册了相当数量的有关域名。对于域名注册管理而言,最好选择一家位于中国北京的具有ICANN认证且实力雄厚的一级国际域名注册商来注册管理域名。这对域名的管理、注册信息的核查、防范“域名劫持”、相关证据调查和仲裁与司法管辖均具有特殊重要而现实的意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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