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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对策

    [ 程云 ]——(2002-9-6) / 已阅23133次


    奥林匹克权利人所有的的标识 “OLYMPIC” 和“BEIJING2008”等,经过奥林匹克权利人多年的精心培育,已经形成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权、特殊标志权和重大商誉权等知识产权。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奥林匹克运动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上述恶意抢注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奥林匹克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并直接威胁到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

    5.奥林匹克权利人将蒙受直接的经济损失

    域名抢注者抢注域名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向奥林匹克权利人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谋取巨额不当利益,这将给奥林匹克权利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三、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简述

    由于国际域名的最终管理权在美国,美国以外的国家所属法院就国际域名归属的判决均存在能否有效执行的问题。这也是国际域名恶意抢注如此猖獗的重要原因。

    鉴于域名纠纷的全球性、网络性及司法救济的缺陷,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国际域名管理组织(ICANN)于1999年12月共同推出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地保护了在先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该仲裁机制具有应用的广泛性、仲裁的公正性、管辖的强制性、仲裁的快捷性、执行的高效性等明显优势。在已经裁决的5000多件案件中,仲裁庭基本都支持了在先知识产权人的要求,裁决将被抢注的域名转让回在先知识产权人,并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执行。

    事实上,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他奥林匹克权利人就成功利用上述机制夺回了被恶意抢注的域名。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经ICANN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成立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为全球第四家、亚洲第一家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并已于2002年2月份正式开始对外受理案件。这无疑为包括中国奥林匹克权利人在内的亚洲乃至全球的饱受域名抢注之苦的在先权利人提供了新的选择。


    四、国外有关奥林匹克域名法律保护的成功经验

    国外各有关组织在数年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奥林匹克域名战略,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他们的基本做法:一是将有关商标商号和域名通盘考虑,使用统一的识别符,以实现网络时代的企业识别系统(CIS)的整合。二是首选国际通用顶级域名,这不仅显得大气简洁,而且可彰显奥林匹克运动的全球化理念。三是强化域名的防御性注册,以防范于未然。

    1、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与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IOC”)与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简称“TOROC”)高度重视与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有关的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首先就 (表示“都灵2006”)有关域名进行了防御性注册,如国际顶级域名和 意大利国内域名 等。同时,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与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分别就国际顶级域名 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起国际域名仲裁。2001年6月和8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分别认定上述3个域名的注册与使用为恶意,侵犯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的知识产权,并裁决将上述3个域名强制转让给侵犯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

    2、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USOC”)十分重视与其有关的域名的法律保护,先后于2000年和2001年分别就国际顶级域名 (表示“美国奥林匹克在线商店”)、 (表示“奥林匹克在线商店”)和 (表示“美国奥林匹克商店”)等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起国际域名仲裁,并大获全胜。

    3、盐湖城2002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
    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盐湖城2002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十分重视与盐湖城2002年冬季奥运会相关的域名注册与使用。他们不仅注册和开通了以
    和< saltlake2002.org> 为主域名的盐湖城2002年冬季奥运会的官方网站,还大量进行了防御性域名注册,有效地防止了恶意域名抢注。仅在NSI公司注册的国际顶级域名就有十余个,如< saltlakecity2002.com> (表示“盐湖城2002”)、< saltlakecity2002game.com> (表示“盐湖城2002运动会”) 等。

    实践证明,充分利用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已经成为保护奥林匹克权利人网络权益的有利武器,并已经形成国际惯例。

    五、案例简介

    为进一步阐述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笔者特选择了两个涉及奥林匹克的典型案例。而案例在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实务中具有判例的法律价值。


    1、域名案

    (1)概要
    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USOC”)诉美国Tri B-U-N Eco. Project Tri B-U-N Eco. Project有关域名仲裁案(案卷号D2000-0435)中,USOC在2000年5月1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起仲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理查德(Richard G. Lyon)于2000年7月13日认定被诉人构成恶意域名抢注,并裁决将 域名强制转让到投诉人。
    (2) 诉辩主张
    投诉人USOC诉称,依据美国《奥林匹克和业余运动法》(Ted Stevens Olympic and Amateur Sports Act, 简称OASA),投诉人系一家经美国国会特许的享有奥林匹克词汇和标志商业性使用专有权的非赢利性的机构。投诉人拥有含“US”、“USA”和“OLYMPIC”组合的多项注册商标权,而最早的商业性使用始于1896年。被诉人注册诉争域名的时间为2000年3月。被诉人未经投诉人许可,利用诉争域名开通的网站广告销售奥林匹克商品、纪念册和纪念品,这严重影响了投诉人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以获得收益的计划。被诉人还曾就诉争域名向投诉人索价3万美圆或2万5千美圆加5张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门票。被诉人的上述明显恶意行为侵害了投诉人的商标权和商誉权,造成了投诉人的实质性损失,并违反了OASA,故请求将诉争域名强制转让给投诉人。

    被诉人辩称,被诉人对诉争域名享有合法的权利。被诉人开通网站的目的是销售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照片。被诉人曾同意撤除网站上投诉人的标志以避免造成公众的误导。被诉人并未造成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因为被诉人的网站上专门设置了“否认声明”,即“本网站与任何官方的奥林匹克组织无关”。OASA并不适用于网络环境,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被诉人从未向投诉人出价销售过诉争域名,投诉人的诉称完全是欺骗。而投诉人许可第三人销售官方性的奥林匹克商品违反了OASA的规定。

    (3) 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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