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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外性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 王克先 ]——(2010-6-16) / 已阅53527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8、姘居
      姘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但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虽然同居,却不是持续稳定的生活,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姘居当事人的性关系不以金钱、财物为纽带,有的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9、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末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以配偶相待,性生活、生育、相互扶养等与夫妻相同,但是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
    10、婚前性行为、试婚
      婚前性行为一般是指准备结婚的无配偶男女之间发生的性行为。
      试婚也可以归类于婚前性行为,但又与一般的婚前性行为不同,因为试而不是准备结婚,对是否结婚一开始就不确定。试婚,打破了婚姻的严肃性,受到道德谴责。
    11、包二奶、养二爷
      包二奶,"二奶"就其本义来说是指夫所纳之妾。现实生活中,"包二奶"有特定的含义,即指有配偶的男子供养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该男子保持这种关系。
      养二爷,是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包养情夫有了可能。养二爷是指有配偶的女子供养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男方一般只与该女子保持这种关系。
    12、包养情妇、包养情夫
      包养情妇一般就是指包二奶。
      包养情夫一般就是指养二爷。
    13、换偶、换情人
      换偶就是二对或多对夫妻相互交换配偶进行性行为。换偶也称为换妻,但女性主义者认为换妻带有明显的性别歧视,称为换偶更容易让女性所接受。
      换偶已严重冲击了道德底线。
      换情人,就是二对或多对情人相互交换性交,此后原来的关系不变。
      换偶、换情人有可能构成聚众淫乱。
    14、3P
      p——person也就是中文“人”的意思,所谓3p就是三个人一起发生性关系,一般是指两男一女,而且特指一对有情感关系的男女与另外一个男子进行的共同的性行为。3P涉嫌聚众淫乱。
    15、乱交
      乱交,即随意选择性伴侣的行为,一方往往同时和许多人保持性关系。
    16、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
    17、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特指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情形。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也就是说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两性关系,也是强奸。
    18、重婚罪
      重婚罪,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9、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20、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为首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21、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22、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以上种种婚外性行为概念并非严峻的定义,互有交叉,互有包含和重叠。

    三、婚外性行为的法律后果。

      从调整婚外性行为的法律法规(包括党纪政纪)角度去区分,可以将婚外性行为(包括由此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分为五类,下面予以分类并列出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刑法(同时党纪、政纪)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1、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236条第一款规定,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重婚罪
      重婚罪,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犯罪人有二类:一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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