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钟建林 ]——(2010-5-24) / 已阅53213次
二、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构成
一审民事判决书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组成。
首部应依次写明标题(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事实首先要写明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再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理由主要是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阐明法院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这一部分还要写明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依照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就民事诉讼争议如何解决所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它用肯定、明确、具体的文字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从而解决纠纷。
尾部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名称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和判决日期等。
三、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过程
一份民事判决书的形成,要经过以下这样的程序:拟稿→核稿→签发→打印→校对→盖印。
拟稿即撰写判决书,是承办案件的法官的工作。
核稿和签发根据法院关于审判权限管理的具体情况决定,这一阶段书记员的工作就是文书流转,即审判员将判决书撰写好后,由书记员分别将草稿交由核稿人核稿,签发人签发。经签发人签发的稿本,是判决书的定稿,是判决书的标准稿本,亦称为判决书的原本,是进行打印复制正本的标准依据。
打印是将原本转化为正本的过程,现在法院的办公自动化已经很普及,汉字录入、文书的排版、编辑都是书记员的工作。
四、民事判决书打印要求
(一)文书字体 法院名称用2号宋体加粗字,文书名称用1号宋体加粗字,案号和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法院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格式要按此要求重新编辑)。
(二)数字的用法
1、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
①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②裁判主文的序号;
③裁判文书尾部的时间;
④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如一律、星期二、一分为二;
⑤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⑥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一百几十次。
2、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①案号,如(2009)芙民初字第198号;
②地址、门牌号码、如五一中路175号;
③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2003年11月1日、下午3时20分;
④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48、-125、63%、1/4、3︰2、500克、6千米、30元、11个月、27岁;
⑤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3、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的问题:
①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如100000不能一行末写1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
②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年”不能简写成“99年”;
③五位以上数字,尾数有多个“0”的,可以“万”、“亿”为单位缩写,如50000可写成5万,345000000可这与成34500万或3.45亿。
4、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数字的使用,依照我国1996年6月1日起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三)标点符号的用法
1、诉讼参与人称谓与诉讼参与人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如,原告刘某,。
2、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句号隔开。如被告蒋某,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XX县XX单位职工,住XX县XX镇XX路X号X室。
3、“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裁判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
4、“原告XXX诉称”、“被告XXX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方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5、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四)法定计量单位的用法
1、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不使用“丈”、“尺”、“寸”。
2、质量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吨”、不使用“斤”、“两”。
3、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使用“点”、“刻”。
4、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升”、“立方米”。
5、计量单位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有关计量单位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五)印制的标准
1、文书用纸:一般应用国际标准A4纸型(297毫米×210毫米)70克书写纸双面印刷。
2、文书版式:一般为每页23-25行(固定值26磅),每行27个字;天头大于地角,装订一侧大于翻页一侧;页码居中排列;案号最末一个字应与正文最后一个字对齐,案号上下各空一行(以案号的字号)。
3、文书装订:多页的裁判文书应采用粘贴或订书机骑马装订。采用粘贴方式装订的,不盖骑缝章;采用订书机装订的,要盖骑缝章。裁判文书不得有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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