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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如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 夏德忠 ]——(2010-4-9) / 已阅17216次

      风险三: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发生工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对措施: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因此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或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次性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
      
      风险四:用人单位转让、注销、分立、合并
      应对措施:
      劳动者可以向承继原单位的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案例
      杨某系某公司职工,某日杨某发生工伤事故,后杨某住院治疗,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为其支付了住院费,伙食费,误工费等费用,并于杨某治疗出院后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在认定为工伤后,李某与杨某签署一份协议,约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工伤赔偿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住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生活费、护理费已由甲方全额支付,甲方不再给予乙方补偿。二、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应自动出院。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住院和回厂疗养期间的误工工资、必要的医疗费用共5000元整。三、乙方回厂疗养期间的生活和护理由甲方负责。四、乙方治疗终结后若构成伤残,甲方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支付相应的伤残待遇(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数额为限)。五、双方申明:本协议是双方在明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永不反悔……”
      后杨某反悔,提起劳动仲裁,以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因此主张协议无效,并提出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保险待遇,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88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732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700元,共计32713元。经劳动仲裁杨某的主张获得了支持。
      李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签署协议时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应予撤销,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某地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支持了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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