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城飞将 ]——(2010-3-29) / 已阅16899次
秋水赋 评论:
梁法家的头脑里只是二元对立的所谓“正当性”和“罪恶性”,还拿这个考问别人。
呵呵,防卫这一行为却刚好集“正当性”和“罪恶性”于一身,防卫目的是正当的,手段是无预谋的随机的,后果有可能是违法的。
而且所谓的恶,也只是过当。它一是行为犯罪,而只是从结果衡量的。防卫过当这罪名设立的出发点没问题。只是防卫实施人和法官怎么把握,确实是个大问题。
秋水赋 回应:
正义与否是理念上的判断,犯罪与否针是对行为的法律判断。
理念不是行为,行为是不理念。两个词表达的语境是不同的,不是傻子的都明白。
正义之举不一定不犯法,不正义之举不一定犯法。
这下好了,人家龙城讲的是行为,法家却和人家讲理念。
如果不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的话,我还真同情那些学生们,虽然脑壳不清楚的人混上个教授也不容易。
防卫本身就一定的正当性在里面,犯不犯法,还得讲法律不能讲理念的。
我看龙城的分析很逻辑,可是遇到梁先生这主儿了,呵呵!——你和他讲法律,他和你讲政治。你和他讲政治,他和你讲民心。你和他讲民心,他和你耍流氓。你和他耍流氓,他和你讲法律。
杰瑞 回应:
秋水你说法家在讲理念,我不太同意,我不记得他什么时候讲过理念了。我觉得他只想讲法律,但很僵化,缺乏逻辑的连贯性。
另外,我觉得你在申请黑名单吧。
宇宙 回应:
大陆法系以理论演绎思维为特点,立法追求体系完整,逻辑严谨,刑法由其“罪行法定”原则限定(看看法的价值有多大的决定力),更严格限制司法解释的扩大化。司法解释直接成为法的渊源的现象当在禁止之列,刑事司法领域与英美法系“接轨”是“罪行法定”的原则所不允许的,倒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接轨才可有效保证“罪行法定”。
民事司法领域,如出现立法空白,法院又不得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立案,所以可以本着“公平”、“公正”等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当灵活处理。例如,甚至可以违反民法中子系统《物权法》的“物权法定”的原则,承认某些物权的合法性,对其予以保护。
原因:民事权利可以自由处分,非公法上之权利,无须他人代表。当然,以不损害公序良俗为限。
司法解释的大忌,就是不看立法初衷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孤立地看法条,咬文嚼字地理解孤立条文的内容。
结果,往往导致两种情况的出现:
1.扩大解释立法,形成事实上的法官越权造法。马克昌的解释就是在造法,不顾忌与刑法已有条文的直接矛盾;
2.缩小解释立法,减弱法对合法权益保护的功能,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
法官的水平,在于其理解立法意图的能力,不在于其对具体条文字面意思的阅读理解能力。否则,中文系的毕业生当法官应该更合适了。
wellstab 评论:
这里面不存在法律解释问题,从一开始到最后都是巴东有司在做案件。就像刘谦在春晚的表演,最后连邓玉娇都被买通当托了。从逻辑上讲马老的解释没问题,最终呈堂的官方证据和证言都是关于防卫过当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也没做无罪的努力,凭什么要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头看报上或网上的“传来证据”秉公而断。
宇宙 评论:
stab兄,有一句话我不同意:“凭什么要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头看报上或网上的“传来证据”秉公而断”。
邓玉娇案当时影响那么大,马老先生在学界和司法界的影响那么大,岂可稀里糊涂说话?
可以推脱说我不了解情况不便说话嘛。当然,如果老先生不了解这案子当时在社会上引起的重大反响,倒是有情可原。
不管怎么说,他失查!他不是普通老百姓。
wellstab 回应:
宇宙兄:
你的推理有点乱,从报纸和网上的信息来看,邓的防卫行为无疑是正当防卫行为,无罪。但巴东有司将其做成了防卫过当,有罪免罚。 有问题的只是巴东有司,他们为了某些私利与邓进行了交易。邓受了伤害并背了污名但其得到了较好的补偿(工作),最受伤的是广大关心邓的网友以及司法公正。这和我们关心李庄最后觉得被耍一样。 马老评价的只是最后的裁判及其依据,当然没问题,至少形式上没问题。
宇宙 回应:
马老先生好像不能这么评论案例吧,仅看判决书评论?
即使仅看结果,那邓贵大的行为是否强奸行为,也直接决定认定邓玉娇行为的性质这个必要性了。他不评这个,是一个完整的逻辑思维吗?
宇宙 回应:
哦,想起来了,当时有首“推坐歌”,邓贵大是和自家妹子推着玩的,劲大了些,邓玉娇有点“假想的防卫(相对于'强奸'说)”。邓玉娇防卫的,应该是自家哥哥手劲太大的玩笑,应该至多扇他两巴掌拉倒!
邓家的选择无可厚非,在这样的一片天下,不那么选择还敢怎么着?以后被弄死了,被灭门了,官方都可以像血铅和疫苗两件事一样处理:没问题!
不是有官方公布的自杀者“先砍断腿后割破动脉用魂魄举起尸体跳楼”--我夸张了一下--这样的自杀案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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