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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家梁剑兵等诸位博友因《锯箭与后半截》关于法律解释的讨论

    [ 龙城飞将 ]——(2010-3-29) / 已阅16889次


    龙城飞将 回应:
      其实,这个话你应当反求诸已。
      我的观点是,在邓玉娇案件中,应当先确定是否正当防卫。即先适用刑法20条还是234条。若属后者,与正当防卫无缘。若属前者,再细研究,确定属于正当防卫的哪个方面,即适用第几款。若仅造成加害人损害,属于一般正当防卫。若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她应仅就超过的部分负刑事责任。若属第三款规定之紧急情况,则即使造成加害人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直接套取某一条或某一款,违反了刑法的立法精神,割裂了不同条款之间的有机联系。
      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就是先进门,再确定进哪个房间。当然,这是公检法在思维时应当经历的过程。但在写入判决书时可以直接适用合适的条款。在邓玉娇案件上,我与你的观点相同,应当适用第三款,这是全国不懂法律的人学法后的结论。相反,泰斗的发言,如Oldfrankly批评的,正是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法理的常识。
      而我在其他文章中讲到的,好像那位教授名为卢建平(?)的分类其实是不科学的。若他是从法理的角度分类,我不研究。若他是研究刑法20条的分类,则我认为我的观点较他的对。

    法家梁剑兵 评论: 2010-03-27 09:28:24
      按照你这逻辑,我似乎可以说“动物是由飞鸟、大树和鱼所组成的共同体”呢!哈哈哈哈~~~~~~~
    请问,你能说:“长辈”这个概念包括了爸爸、儿女、妈妈这三种概念”么?请回答吧。

    龙城飞将 回应:
      我的逻辑是,刑法第20条全部都在讲正当防卫。第一款界定正当防卫的条件,第二款讲防卫过当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第三款讲特殊防卫仍属正当防卫。在适用法律时这三款内容应当联系在一起,不应当如用古代那个外科医生一样用锯箭法锯掉一半。
      换言之,正当防卫内涵已经由第一款讲明,其外延则由一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这三种类型构成。一般正当防卫仅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由第一款涵盖其外延),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特殊防卫则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所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当邓玉娇这个弱女子遇到紧急情况,从来都是善良温顺的她如何能在瞬间把正义与非正义分得清楚?她有时间作这个思考吗?她是在把邓贵大击翻在地之后又不停在用刀剌他吗?如何界定这个瞬间发生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当然,我同意你的观点,邓玉娇案本应适用第三款。但这是我一贯的逻辑观点。
    你想用“动物由飞鸟、大树和鱼所组成的共同体”,“长辈这个概念包括了爸爸、儿女、妈妈这三种概念”来证明我的分类不对。看来你真是把公孙龙子学好了。那么,就请你将我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分类来来对号入座,用你的概念来套我的定义吧。我等你回答。哈哈!
      法家很有点公孙先生“白马非马”之风,分明你在与人讨论问题时总在偷换概念。所以我一再建议你仔细研读刑法第20条,研究三者之间关系。换句话说,法家,我们也是多次交锋过的老朋友了,我一直觉得得你的逻辑总有些偷换概念的问题,是一种诡辩。你在逻辑运用上与新月有相似之处,有时总在换概念。

    龙城飞将 回应:
      至于遇到一个有正当防卫,又防卫过当的案例,又应当与刑法第234条结合运用。以邓玉娇案为例,应当先确定她是正当防卫,还是主动攻击别人。若是后者,直接适用234条。若是前者,则看后果。若一般的伤害,仅对加害人赞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则为一般的正当防卫。若超过正当限度,为防卫过当。注意,是由于防卫而过当,并不是主动攻击别人。若是造成加害人死亡、重伤等,则看是不是正处于第三款所讲的几种情形。决不可以倒过来。
      邓玉娇案的判决存在的问题,是把法律的适用割裂开来。第一割裂了20条和234条之间的关联。第二割裂20条三款之间的关联。而且在判决书证明顺序上也是前后颠倒,它是先说邓玉娇犯了故意伤害罪,后说有防卫、自首等情节。显然是本末倒置。

    龙城飞将 回应:
      法家问我,“正当性”包括“罪恶性”? 你真是这么自相矛盾的么?
      我回复法家:如果你是这样思维,可能我们之间真是存在思维模式与方法的差异,可能从更高的层面来讲存在世界观的差异。所以还请注意研讨刑法第20条第二款。
      法家,咱俩虽素未谋面,但我们之间讨论问题已经多次了。好像每次都在讨论逻辑问题,但前几次你都没有认真回复我提出的问题。为了在逻辑上说明问题,我已经牺牲了文笔,不像新月一样写诗一样的语言,我是逐条地研究讨论你的文章。这样的文章令读者看起来很差的,但是没有办法,为了不失去逻辑的线索。
      实际上,我的文笔,虽然不优美,但也不会是很滥,你看我的散文游记就可以看出我写文章不全是八股式的。

    杰瑞 回应:
      龙城的逻辑比较清楚,法家为了抠字眼,忽略了逻辑。

    柔情判官 回应:
      龙城君 法家 你们思考的角度有所不同
      假如我们把某甲的的防卫过当行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A(限度内的防卫),一部分是B(超限度外的防卫),那么法律要对甲的行为进行评价,是评价A+B呢?还是仅仅评价B呢? 个人以为应该是对A+B即行为整体的评价,因为毕竟是行为整体导致了超限度的伤害,而B的程度只能作为量刑方面考察

    宇宙 评论: 2010-03-27 17:58:07
      柔情法官兄的话是科学的,补充两3点:
    1.正当防卫的价值在于,法律赋予权利人合理的自力救济权,增强刑法的预防功能,从无限防卫权的设置即可看出,立法初衷对防卫过当倾向于要求司法机关做严格解释;
    2.在强奸案中,根据刑法的规定,是没有B部分的;
    3.防卫过当只能是正当防卫的过当,其他非“正当防卫”导致的任何损害都是民事或者刑事侵权。
    根据上面3点:
    1.如果认定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就不应定罪判刑,包括假慈悲(道义上的)的“缓刑”或者“免予处罚”;
    2.如果认定邓玉娇不是正当防卫,必须追究其杀死邓贵大等主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决定的罪,并判刑。

    小结:
      马克昌老先生故意(不太可能是过失,除非他极端地不负责任不了解案情只听记者一面之辞)不谈刑法关于强奸行为正当防卫的规定。
      马克昌作为马克思的弟弟,研究法理的时候,割裂上下文的内在逻辑联系,把一个完整的正当防卫制度(包括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故意或者犯傻地分解为正当的防卫和不正当的防卫两部分,实属典型的断章取义阉割刑法科学制度的行为,不论其“著名法学家”的称号,于这“马克昌”的名字都有愧。不能称之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家。
    最后一段是戏言说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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