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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 李正云 ]——(2010-3-25) / 已阅46611次

    八、事实婚姻的财产处理与子女抚养继承问题

    (一)事实婚姻的财产处理

    首先财产处理依照《婚姻法》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规定执行,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及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认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的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非法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育问题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婚姻的子女抚养与继承

    因事实婚姻所引起的子女抚养、继承问题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事实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离婚时由双方协商抚养,协商不成的,哺乳期内的婴儿原则上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婴儿的抚养费;如果男方经济条件较好,可由男方抚养,子女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的意见。继承问题依照《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理,应按照优先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处理继承财产。

    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事实婚姻存在历史久远,它是特殊的婚姻家庭形式,要彻底根除它条件还不成熟,它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事实婚姻必将逐步走向灭亡。目前,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没有作出明确的条文规定,虽然对某些事实婚姻在法律上给予确认,主要是基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但在时间界定上作了严格的限制,并非是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可。总的来说我国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设想确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就会改变我国现有的婚姻家庭制度,这与我国的会社制度和国情不相符,这样会致使更多的人群故意规避法律的约束。因此,司法机关要运用法律手段,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把因婚姻家庭所引起的社会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中,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我国的经济快速稳健地发展和促进政治经济体制全面深入地改革打下夯实的基础。

    致 词:

    我是一名法律自考生,也是一位执法工作者,本着学而致用的宗旨和对法律的执着,有幸参加了贵大法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即将毕业之际,从所学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全面综合地体现我所学所掌握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以此总结提升我的理论水平与实践经验,分析找出所学之不足。在学习中我一如既往地坚持历史的分析方法、坚持比较的方法、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目的是达到学而致用。当然,在学习的全过程中,没有学院领导及老师们对我无微不至的关怀与耐心细致的帮助,没有您们悉心的指导,没有您们严厉的批评指正……我将面临诸多困难。航标指引方向,大海航行靠舵手,是您们给了我前行的力量,让我找准了方向,最终实现了目标。
    同时,更加感谢我的父母,感谢我的妻子和女儿。是父母给了我生的机会,妻子和女儿是我生命中最重要的人,在最困难的时候,您们一直默默无闻地支持、鼓励和关爱我。其实,您们也挺不容易的,非常地艰苦,特别是我最对不起的是女儿,我很少照顾她,接送她上学,双休日没好好地陪她……心里很是内疚。但是,我不后悔,因为是您们给了我走下去的勇气和力量,给了我面对未来的信心,没有您们我也不能顺利地实现我的学习目标。最后,我真诚地向您们道一声:“由衷地感谢您们了,您们艰苦了!我将用学到的法律知识服务社会来回报您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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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巫昌祯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9.《我国事实婚姻问题的婚姻法规制》[J] 李黎 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0.2006年11.《夫妻的权利与义务》蒋月 法律出版社 2001年
    11.《中国婚姻法通论》任国均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年12月第五版
    13. 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国西安法律维权网 2010年2月27日
    作 者:李正云

    电 话:13984999555

    作者单位:遵义市汇川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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