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超 ]——(2002-8-10) / 已阅30000次
[9]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63页。
[10] 卞建林:《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11] 龙宗智:《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人民检察》2001年第11期,第9页;李玲等:《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探索》,《人民检察》2000年第10期,第11页;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9-460页。
[12] 龙宗智:《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人民检察》2001年第11期,第8页。
[13] 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第144-152页。
[14] 有关数据可参见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页;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15] 如上海某区检法机关在实施简易审实施办法中就规定,实行简易审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无须全案移送。
[16] 如江西省龙南县的《关于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实施规则(试行)》,参见2001年8月25日的《人民法院报》;山东省寿光市的《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理操作规范》,参见2001年9月19日的《人民法院报》;天津市的《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规则(试行)》,参见2001年9月24日的《检察日报》;江苏省的《关于实行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实施意见》,参见2001年11月9日的《人民法院报》。
[17] 吴宏耀:《论我国诱饵侦查制度的立法建构》,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2期,第14-15页。
[18] 顾培东:《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14页。
本文发表于《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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