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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交通事故侵权案件若干问题浅谈

    [ 彭鑫 ]——(2010-3-20) / 已阅28682次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却打破了我的这种认识。其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原文如此)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这一复函开创了受害人选择将精神损害赔偿全部优先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先河。
    尤其是,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商业三者险都有的情况下,受害人的如上选择,获得了更好的赔偿支付保障,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显然是多出钱了。为什么,因为将非精神损失赔偿项目放到交强险限额内理赔,如果强险限额已经占满,就不再有精神损失赔偿的空间,商业险则是不对精神损害项目进行理赔的,只有投保人来掏腰包;放到强险限额内优先获赔,其他非精神损失项目,商业险没有不予理赔的理由,保险公司显然要多出钱了。对此,代理受害人时,要予以充分考虑。
    这里有一个真实的案例,咱们的一个同行×律师老家一个亲戚出了交通事故,被撞死了,肇事车是一个破三马,幸好投了就一个强制险,司机家里又穷,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根据标准,当时肇事机动车一方与受害人家里就赔偿数额已经基本达成一致,答应给付6万多现金了事。受害人家里人也想人家能直接一次性给付6万元现金就行了。没想家里给×律师打来电话咨询是否合适,问行不行?×律师咨询了我一下,我说你们还能多要点。我说现在死一个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掌握在5万元,伤残一个级别5000元,你们算的数尽管符合规定标准,但没有考虑能要的精神损失。强制险的死亡伤残限额目前是11万,有可主张精神损失的空间,应该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可以陪,叫保险公司出!家里人说,司机家里穷,又进“号”里了,能拿出6万元现金就不错了,放着现金不要,给人家打官司,时间长不说,能不能要回?我说不怕,只要法院判决合适,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履行。在这其中,由于司机够上交通肇事罪,法院还催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说,尽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花钱,但要在刑事案中一并处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损害项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赔偿,反而少得了,不如多掏个儿诉讼费,单独走民事诉讼,这样获得的赔偿会更多。结果按照我给他们设计的方案起诉以后,精神损害判了4万,保险公司也照样履行了,结果如愿。
    6)交强险是否按照各项限额来针对具体项目进行赔偿。
    根据保监会关于交强险限额的有关通知及交强险保险条款,交强险限额目前总限额为:机动车有责任的为122000元(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机动车无责任的为12100元(死亡伤残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但具体分三项,对应不同的项目:一个是死亡伤残限额,负责理赔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项;一个是医疗费限额,负责理赔就医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项;一个是财产损失限额,理赔受害人所属财产遭受的的直接损失。现在一般法院都能够将其做分项处理,但仍有的法院认为,其不应分项,就按总限额来判决。依据是什么?《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内容没有表明要具体分项;对具体细化交强险实施的《交强险条例》则不予考虑。结果导致保险公司不能正常报理赔案,为了这一点而不得不一再上诉。
    7)医疗费损失中,《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以外的药费,是否在保险理赔款中剔除。
    我个人认为,应该剔除,由负有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自行负担。理由是,这不但由国务院行政法规《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这样做,而且在保险合同中事先也进行了约定,人民法院不应超越行政法规和合同当事人合同自由进行判决,除非该法律规定被终止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合同条款有无效的情形。但目前司法机关对此,都持否定态度,这里有认识的因素。仔细想想,就是一般医保看病报销,自己还得掏不能报销的部分。
    8)肇事机动车没有投强制险,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按照《道交法》、《交强险条例》,机动车都应该投交强险,才能上路行驶,但这只是理论上的要求。那些没有投强制险,或强制险暂时过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也是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
    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投交强险是每一个机动车的法定义务。没有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上事故,就应该在现行的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道交法》七十六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然后再按责任比例分担。否则便相当于减轻了未投保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违背法律规定,不投保的车辆反而少掏钱,这对于投了强制险一方的机动车来说不公平。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但没有形成正式规定或司法解释,见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8期上的一篇文章。一种是,对没有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仍按机动车本身承担的事故责任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因为,法律到目前为止,必经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履行法定投保义务,就要承担承担《道交法》七十六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两种判决,目前我都见到,我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而且,持这种观点打赢了一些官司。
    9)其他计算赔偿数额时存在的问题。
    ①关于定残后的护理费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 1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实务中难以掌握的是,如何确定护理依赖级别? 我们认为,护理依赖级别属专门性问题,可以在伤残鉴定的同时,就护理依赖级别予以鉴定,现在有的地方能做,但大部分地方不做这样的鉴定。
    ②关于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问题
    对受害人构成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各地有不同的做法,我认为目前最权威的计算方式见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2002年12月1日)》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及公式,具体内容如下: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C-伤者的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处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
    Ia-伤残赔偿附加系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通俗的讲,就是用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在加上其他伤残的级别系数,但所加系数无论多少,不能超过10。根据十个级别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附加系数分别为:
    十级1%;九级2%;八级3%;七级4%;六级5%;五级6%;四级7%;三级8%;二级9%;一级10%。
    举个例子,一个受害人构成一个5级伤残、一个7级伤残、一个9级伤残,那么他最高伤残级别的赔偿比例为60%,需要加的其他伤残级别系数是4%、2%,总赔偿比例为66%。如果是一个4级伤残、一个5级伤残、一个6级伤残,那么他最高伤残级别的赔偿比例为70%,需要加的其他伤残级别系数是6%、5%,6+5=11,超过10了,取10,总赔偿比例为80%。由于交强险的实施,在强险限额内的数额暂不用考虑再“×”责任系数“C1”(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只有超过责任限额后,才再用考虑肇事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具体责任比例。
    ③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第1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这里的“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何认定?认定“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后,按照何等比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目前有法院人认为,确定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伤残等级的标准具有同一性。换言之,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以扶养人的伤残等级为依据,确定一个系数标准,比如一级伤残按100%予以计算,十级伤残按10%予以计算,依此类推;大部分法院持——低等级伤残情况下不支持抚养费,只有在构成高等级伤残,确实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才判决予以支持,但掌握的等级层次各不相同。目前,保险公司一般掌握到6级伤残以上,才支付抚养费,争议很大。
    ④关于车辆停运损失问题
    如何确定车辆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尽管最高院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5号中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但机动车一方作为受害人,很难就此主张,举证其个人损失。目前,有的以涉案物价鉴定的结论为依据,有的依已签订运输合同预期利益受损数额为依据,有的依车辆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时间确定营运损失等。
    以上就是今天我所讲的主要内容,以偏概全,挂一漏万,还有诸多问题如:连环相撞的赔偿计算问题,重复投保机动车的赔偿计算问题等等,没有时间与大家进行交流。也希望有志于交通事故案件研究的同行,坐下来一同交流办理该类案件的体会、心得,共享积累的办案经验。以上讲述过程中,为了通俗化,使用了大量的口头化语言,法律规定的不规范简称,望见谅,表达不准确的看法,也希望同行提出宝贵意见!!!


    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 彭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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