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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探土家族习惯法

    [ 谢应波 ]——(2010-3-10) / 已阅30728次

    2、寨老及梯玛调解。土家族人有纠纷请村寨有威望的老人(寨老)或梯玛解决的传统,在其间一些规矩得以巩固、强化,形成习惯法。为土家族人世代相传,自觉遵守的习惯和规约,其形式以不成文法居多,表现为口头传录和行为继承。若村寨村民间发生纠纷,一般就由寨老或“梯玛”进行调解、仲裁。其中寨老为村中首领及有威望的老人。“梯玛”即巫师,它也参与民间纠纷的解决,这与土家人对神灵的信奉有关。“梯玛”代表神灵,掌握神权。因而能解决民间纠纷。其调解原则是,主持公道,不分亲疏,不受贿赂,以真凭实据判断是非,断案的目的是以和为贵,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断案方法是,教双方当事人宽容,不计前嫌利害,责非者道歉,诚心赔礼补偿;劝双方互忍互让,言欢和好。[14]

    3、“神”判。土家族人崇拜神灵,在一些一时无法找出证据或是找寻证据较为困难的纠纷产生后,或者是不服村寨老人对纠纷的调解、仲裁,就请“神”判,如到白帝天王庙去吃“猫血酒”,赌咒发誓:“我若冤你,我九死九绝;你若冤我,我大发大旺。”吃了“猫血酒”,庙祝打筶,分阴、阳、胜三筶,胜则有理,阴则亏理。亏理者,不但要向有理者登门放鞭炮挂红彩赔礼,而且还得杀猪宰羊祭祀白帝天王,谓之“悔罪做鬼”。

    4、对民间纠纷的解决,古代土家族地区也有封建法律制度,如秦汉设羁縻郡县制度、元明设土司制度、清朝设流官制度等。都是封建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治理边疆各少数民族百姓而制定。其中如土司时期有“土司告示”,其中规定诸如“赌咒”等神明裁判制度,以习惯法解决纠纷的制度,公布于众以解决纠纷,治理百姓。这些对定纷止争,安定百姓,维持社会秩序都有所贡献。只是封建官吏对百姓特别凶残,又很腐败,其对民间纠纷多是强行解决,既要从胜诉方搜刮财物,又以多种残酷刑罚处罚百姓为乐。所以百姓多“畏官惧讼”,有纠纷多请寨老或梯玛调解。不过受封建法制的影响,土家族历代以来也传承下不少解决纠纷的习惯法。

      随着历史发展到今天,土家族地区仍然有所延续和保存着一些有关民间纠纷解决的习惯法如老人、巫师调解,神明裁判等。这些对如今国家依法治国,管理民族地区,解决民间纠纷都有着很好的辅助作用。

    二、研究土家族习惯法的现实意义

      土家族习惯法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维持土家族的生存和发展,巩固土家族的统一和和谐,维护土家族社会秩序,发展土家族的经济和文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当前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土家族习惯法的合理因素对当今的法理学研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仍然有着重要意义。

    (一)对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

      土家族习惯法的研究对于拓宽法学研究领域,丰富法学理论,深化法学研究有着一定的意义。中国固有法体系实际上包括了国家制定法和习惯法两部分。以往我们的法学研究只注重国家制定法的研究和探讨。实际上,社会发展变迁过程中,如何处理国家制定法的发展只是其中一个方面,从某种角度认识,如何对待少数民族在内的习惯法和习惯法文化比如何对待国家制定法更为关键、重要。如果忽视习惯法的研究,可以说是法理学理论的研究就缺失了一块未开发的宝地。要研究习惯法,就不能缺少对少数民族习惯的研究。土家族习惯法作为少数民族习惯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前,对其的研究已有一定的成果,但还远远不够。土家族习惯法的研究对习惯法的由来和内容都有着丰富、充实意义的,从而对发展中国特色的法学,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学都具有增砖添瓦的作用。

    (二)对我国法制建设方面的意义

    1、在立法方面

      土家族习惯法对社会主义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价值。为了使社会主义立法能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需要充分利用中国法制的本土资源,注重少数民族传统的法律文化,吸收和利用土家族婚俗习惯法中的合理因素。对土家族习惯法加以科学的分析,从加快土家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需要出发,对土家族习惯法进行扬弃,继承和发展土家族习惯法的精华。坚持在不与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充分照顾土家族文化特点的原则,予以适当变通处理。比如在婚姻方面。土家族在改土归流后,在通婚的范围上严格实行同姓不婚,禁止五服内的亲人结婚,与《婚姻法》中倡导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在某种程度上的吻合。

    2、在执法方面。

      土家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相辅相成,各自独立发挥作用,有时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目前,土家族社会的结合还没有进入以工业、职业为基础,很大程度上结合的基础是血缘、出生等因素。因此,就传统社会及现代社会两种不同类型,一个来自相同的社会意识,另一个来自社会的职业分工,反映了两种类型的法律的不同。因此,在土家族社会中,习惯法和制定法并存。两者要么各自独立发挥作用要么相互渗透。土家族习惯法还可丰富和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在执法中成为一种有效的弥补和协同方式。

    3、在守法方面。

      良性习惯法对于自觉维护法制建设起着中大的作用。[15]土家族群众对本民族习惯法有浓厚的感情,习惯法观念已渗透到土家族群众的言行举止中,成为土家族群众思想观念中的一格组成部分。土家族群众对本民族习惯法推崇备至,自觉维护,对于破坏习惯法这充满憎恨。以现代法律价值观分析的良性习惯法时土家族的组成部分,土家族群众当然自觉地遵守。良性习惯法中男女平等观念等等都对当今土家族地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起促进作用。

    (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意义

      土家族习惯法极大地丰富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内容,它包括土家族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团结互助,集体劳动等的优良传统。在当代土家族的生产生活中,仍然有很多地方保留了这些良风美俗。如土家族人凡遇同寨人修屋按梁,婚丧寿诞等,乡邻亲友都会慷慨解囊相助,颇有淳朴之古风;至于农耕守牧,老弱力薄之家群相代耕,不计劳酬,这种团结互助、集体劳动之美德,世代承袭。无疑这些习惯法文化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必需的,应该发扬光大的。

    三、结论

      土家族习惯法除上述婚姻习惯法、生产分配习惯法以及民间纠纷解决习惯法三方面内容外,还包括有土家族宗教习惯法、氏族习惯法等内容。由于本次社会调查的时间较短以及笔者水平有限,未能对土家族习惯法做全面和更深入的调查研究,但无庸质疑的是,这些都是土家族习惯法不可或缺的内容。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能够使法学人士对土家族习惯法进一步关注和更深入的调查研究。同时,我们也将以此为起点,继续致力于土家族习惯法的调研,以期取得更大的成绩。



    参考文献:

    [1] 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事务委员会,《鄂西少数民族史料辑录》,1986年。

    [2] 恩施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志》(重修本),民族出版社,2003年。

    [3] 胡挠、刘东海,《鄂西土司社会概略》,四川民族出版社,1993年。

    [4] 田发刚、谭笑,《鄂西土家族传统文化概观》,长江文艺出版社,2003年。

    总共5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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