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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探土家族习惯法

    [ 谢应波 ]——(2010-3-10) / 已阅30729次

      土家族习惯法约定了本民族成员在生产领域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它对农业生产、狩猎活动及所猎货物的分配、渔猎活动、商业贸易的方式及惯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农业生产活动中的习惯法

    (1)关于雇工形式及报酬的规定

      在改土归流之前,土家族社会根据雇主雇佣帮工期限的长短把雇工分为长工和短工两种,根据不同的用工形式,雇主给付的报酬有所区别。长工的期限,—般有三年、五年、十五年三类。短工的期限,—般有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三种。长期受雇佣者,除父母伤病之外,—般不得请假,三年长工期满、地主除付工钱外,另给三匹土布;五年则另外给吓冬衣服—套及“西兰卡普”等;十年则再送小型农具—套。短工的报酬既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实物形式。[⑧]在土改归流后,人们把雇工的形式分成了四种,相应的报酬的方式也变成了四种。受雇一年以上者,称为长工,每年所得工钱15元至20元;一月以上者,称为月工,每月工钱7元至9元;一两天者称为短工,每个工作日工钱2角至3角。

    (2)关于租用牲口的规定

      土家族时代居住、生活在武陵山区,交通不便,出远门买卖货物采购需依赖马等驮蓄、因而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牲口出租和租金缴付方方面的习惯法。牲口的主人根据承租人的运输收入,采用不同的方式收回租金。具体方式分为三种:其一,“一、二、三包干”,是指按牲口作价为基数,估算全年运输收入,实行分年度分成包干的分配方式;其二,“四六吊尾”,是指按牲口作价为基数,估算全年运输收入,分年度收回租金的一种方式;其三,“一年一定”,是指牲口出租人与运输人根据牲口的健康状况,来确定运输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⑨]

    2、狩猎活动中的习惯法

    (1)关于狩猎的组织及分工的规定

      土家族习惯法规定了狩猎活动中队伍组织及人员分工。根据狩猎技术及身体状况,狩猎队伍有 “理脚迹”“堵卡子”“守网豪”“放山”等分工。[⑩]“理脚迹”的人最了解野兽的习性,如野兽的生活规律、行径路线的侦察和判断;“堵卡子”的人就是射击技术较高、胆大心细的人担任;“守网壕”的人熟练掌握了网猎技术而且沉着勇敢的人担任;“放山”就是带上猎犬,大叫大喊的搜山,发现并驱赶野兽进入包围圈。参与“放山”的人比较多,少则七八人,多则几十人。“放山”是围猎活动最紧张的一个阶段。

    (2)关于猎物的分配原则的规定

      土家族习惯法规定,参与打猎的人,根据其贡献的大小及工作的难易,分得数量不等的猎物。对于猎获的野兽,坚持“上山打肉,见人有份”的分配原则。同时,土家族习惯法又规定了猎物的分配程序,而且,分配程序还有一些讲究。[11] 在围猎过程中,到现场者,每人分一根兽毛,作为分肉的凭证。被捕获的野兽抬回村寨后,先敬梅山神,然后按劳分肉。分肉的规矩是,开第一枪或第一刀的猎手可分得野兽的头部;开第二枪或第二梭标的猎手,只要看到野兽倒地的人,都可以凭手中的兽毛分得一份猎物,谓之“沿山赶肉,见者有份”。

    3、捕捞活动中的习惯法

      土家族世代居住武陵山区,河流众多,沿河而居的土家人,靠水吃水,善于结网捕鱼。经过不断的历史传承,捕捞活动已成为土家人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土家族习惯法规定,若天久旱无雨,就应“闹鱼”求雨。土家人认为,鱼虾是龙神的子孙,放药于溪河“闹鱼”,鱼虾被药晕后,会从水底翻浮上来,龙神就会怜悯子孙而降雨。“闹鱼”活动,一般由巫师组织,具有一定的宗教性。各村寨头人协商,分担“闹鱼”所需的“茶枯饼”“地萝卜子”“犟药”,然后,分工在河道砌溶口、扎鱼梁、装篱、拦网,还要筹集祭龙的酒醴等祭品。

    4、商业活动中的习惯法

    (1)关于定价方式的规定

      土家族习惯法规定了一些比较特殊的计量单位、计价方式。出售干鲜砸货用“估推法”定价、计价,如卖水果蔬菜时,一堆、捆、把为计量单位。卖肉者按堆码喊价,故名“码肉”,卖猪时,因猪的大小而卖法不同。[12]仔猪论个,架子猪论“拃”,一“拃”大拇指指尖与中指指尖的距离。一般情况下,架子猪的价格按照拃的总数来计算,也可以根据“相猪经”来侃价。

    (2)关于大宗物品买卖的规定

      土家族习惯法对大宗物品买卖也有专门的规定。在鄂西土家族地区,牛、马被视为大牲口,卖大牲口如同卖田一样,首先应卖给族人,如果族人不买,方可卖给外姓,即族人有优先购买权。在买卖过程中,还必须请一位族人作证,证明牛、马的来历清白,即要求牲口来源的合法性。卖主还要在牲口的头上扎红布,俗称“挂红”,红布上缠绕红线、白线,俗称“长命线”,象征牲口长寿不老。[13]



    (三)土家族解决民间纠纷的习惯法

      所谓土家族民间纠纷,即是在土家族人中,由于长期的、经常的交往而产生的以人身、财产等为内容的民事纠纷。其为民间性的,区别于商事纠纷、官方纠纷。

      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是难免的。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人们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复杂。从古至今,土家族地区的民间纠纷多为民间借贷纠纷,“三权连界”即争夺土地边界及相邻权纠纷,家庭内部纠纷,打架斗殴、人身伤害等。

      土家族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了一些习惯法。由前文可知,这些习惯法规范是具有相当约束力,或群众共同制定,或祖辈流传下来,或不言而喻、自然形成。如婚姻,有以歌为媒、还“骨种”、隔夜婚、哭嫁等习惯法;如生产及分配,有雇用工人、使用牲口、狩猎捕捞、商品买卖中的习惯法;如物权占有方式,“插草标”即是一种习惯法,它是土家族人表示物权及说明的一种特殊标志。在一口池塘边插草标,说明塘中有鱼禁止放毒捕捞;有人发现一窝地雷蜂,在不远的地方插上草标,说明此处已经有人发现,且当晚就要来烧,别人不能打这窝蜂的主意了。

      但在现实生活中,会有一些违背这些习惯法的行为,比如不按婚俗习惯进行婚嫁,强娶前婚;对猎物不依“沿山赶肉,见者有份”的习惯进行分配;捕捞了别人的鱼,烧了别人先占的蜂窝等,就会产生各种纠纷。这就需要加以解决以维持族人的团结、和睦,以及土家族社会的稳定。以上所述纠纷的产生,有单个的,更多的表现在几个方面交错产生,具有相联性。同时在土家族地区,由其民间交往习惯使然,纠纷产生多具普遍性。而针对这些民间纠纷,土家族地区人们多依照民间习惯法进行私力解决,请求调解,神灵裁判等。以下将从土家族地区历来形成的各种纠纷解决方法加以介绍。

    1、私力解决方面。即产生纠纷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协商。或者以自己合理、服众的理由去说服对方,或者倚仗自己的强势力量去压倒对方,当然也有互相妥协,互相让步的时候,只要能寻求到纠纷的解决。在谈判协商时,多要以传承下来的习惯去说理,去举例。那些有约束力的习惯就是法律,就是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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